如果案件已結案, 被告可就分段間複核提出上訴? FISHER v. RESMED

如果案件已結案, 被告可就分段間複核提出上訴? FISHER v. RESMED

專利還授予新發明嘅發明人一套專有權。  發明人通過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 獲得其在美國發明的專利保護。  美國專利和商標局指派專利審查員審查專利申請, 並確保該申請符合所有專利法要求。  專利申請必須滿足授予專利的若干要求, 但基本要求係發明係新嘅、有用嘅且唔明顯。  如果尋求獲得專利的主題與現有技術之間嘅差異係好明顯嘅, 咁喺提交描述發明的專利申請時, 主題作為一個整體就好明顯了。

現有技術係專利相關技術領域技術人員所收到的任何技術。   如果一項發明一件緊現有技術中描述, 則本發明是顯而易見的。  此外, 如果將多項現有技術相結合, 描述項發明的特點, 並證明結合現有技術的動機, 則本發明被認為是顯而易見的。  如果搵唔到描述發明所有方面的先前技術, 則該發明唔被視為顯而易見, 並且假設滿足所有其他要求, 即可授予該專利。

專利授予之後, 如果發現發明明顯的證據, 專利仍可作廢。  任何公眾成員都可以根據第 35 u.s.c. § 102 (新穎性要求) 同 35 u.s.c. § 103 (非明顯性要求) 對專利進行跨部分審查。  部門間審查係喺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進行的一項審判程序, 旨在審查已簽發專利的一個或多個權利要求嘅可專利性。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可以接受公眾嘅新現有技術, 並根據該現有技術修改或取消專利。

如果專利所有者唔鍾意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裁決, 他們可以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對方是否可以對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是一個更複雜的問題。  通常, 專利侵權案件中被告發起 inter part 審查, 因為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過聯邦法院移動的速度快得多。  被告可以更快地令專利失效, 專利侵權案件被駁回。  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被告唔鍾意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他們可以向聯邦巡迴法院提出上訴。

與最終判決相比, 解決法庭案件的可能性仲大。  締約方更愿意結案, 因為畀咗佢哋對結果更多的控制權。  問題就变, 如果專利侵權案件中被告在訴訟請求中敗訴, 案件得以解決, 被告是否可以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

菲舍尔– paykel 醫療有限公司, 訴 resmed limited, 2018-2262 (c.a.f.c. 2019) 係一個答呢個問題嘅案例。  resmed 擁有美國專利 9,027,556 (“‘ 556 專利”), 該專利用於用于治療睡眠障礙呼吸嘅口罩。  2016年, resmed 以專利侵權為由起訴费沙。 费沙請求知識產權,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認定费沙未能證明 ‘ 556 ‘ 專利嘅任何主張都係不可申請專利的。  费沙就委員會的決定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雙方隨後解決了專利侵權訴訟。  resmed 以费沙缺乏地位為由, 請求駁回费沙對知識產權裁決的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同意费沙缺乏地位, 駁回上訴啦。  聯邦巡迴法院認定, 费沙未能證明存在 “未來侵權的重大風險”, 或者费沙的計劃有可能 “導致專利權人提出侵權索賠”。 要有權對知識產權裁決提出上訴, 就一定有爭議, 而且由於案件已經解決, 爭議已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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