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唔反駁,可以假定故意商標侵權呀? 4 PILLAR訴NY&C案

如果被告唔反駁,可以假定故意商標侵權呀? 4 PILLAR訴NY&C案

商標係製造商用嚟標識它們係產品來源嘅嘢。 傳統上,商標係用于標記產品嘅單詞、短語或符號,但可以對顏色或氣味等事物進行商標。 商標旨在保護消費者免受劣質產品嘅影響。 商標所有者有權使用商標為商品進行品牌,以防止消費者對邊個製造產品感到困惑。 如果商標所有者以外嘅人使用商標嘅方式造成了消費者的混亂,則可視為商標侵權。 商標所有人可以透過強制令提起訴訟,以制止商標侵權,並因已經發生嘅商標侵權獲得金錢賠償。

商標侵權訴訟中被告的行為與審判時可以判畀嘅損害賠償金有關。 無辜侵犯商標嘅被告過故意侵犯商標嘅被告更不有罪。 雖然《兰汉姆法案》冇明確界定乜嘢係特登侵權,但法院已適用《版權法》中對故意性嘅定義。 支持喺Lanham法案案中嘅任性調查結果嘅因素反映咗嗰啲適用於根據《版權法》提起嘅訴訟.C.第504 ( c ):原告
必須證明( 1 )被告實際知道侵權活動,或( 2 )被告嘅行為係魯莽無視或故意失明嘅結果。

然後,問題就變成了原告需要提供乜嘢證據嚟證明商標被告故意侵權,当被告被指控故意侵犯商標時,佢哋有乜嘢舉證責任?

4 Pillar DYNASTY LLC,訴紐約公司,Inc.,17+2398 (第二圈2019 )係一個案件,處理呢個問題。

本案的原告設計和銷售女性活性服裝。 原告於2014年喺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了商標”Velocity”。 原告的產品包括一系列打底褲、披肩、運動胸罩、背心和連帽運動衫。 原告唔經營任何實體店,透過自己嘅網站同第三方零售網站向零售商同在線客戶銷售其服裝批發。

被告是一家專業女裝零售商,在美國經營數百家零售店。 它透過舖頭同網站銷售品牌服裝。 2016年,原告以商標侵權罪起訴被告,指控被告的產品標有蹼NY & C Velocityó,侵犯了桎梏Velocity旳商標。 在庭審中,原告出示了一名證人,作供證明被告使用xNY & C Velocityó商標。 被告的律師開場陳述中講緊,被告僱用的兩名證人將作供說,佢哋從未聽說過为速度为商標。 然而,当被告傳喚證人時,被告在陳述其案件時冇提供任何證據或證詞。

地區法院裁定原告有利,並判畀被告为NY & C Velocityó嘅毛利潤。 被告隨後向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在上訴時,被告嘅主要論點係,地區法院錯誤地認為原告提供咗足夠嘅任性證據。 第二巡迴法庭指出,被告冇提供證據嚟解釋或證明佢哋一旦收到原告指控嘅實際通知,就未能停止銷售侵權運動服。 相反,被告在庭審中嘅論點集中喺原告商標嘅弱點和攻擊原告的信譽和商業慣例上。 被告沒有出示其使用xNY & C Velocityó商標嘅善意權利嘅证据。

第二巡迴法庭認為,被告冇肯定嘅義務提出善意的證據,以避免作出善意嘅裁定,但是,当被告提到證人,佢哋將表現出誠意,然後不傳喚呢啲證人,法院可以作出否定嘅推論。 假設證人不可信。 不傳喚證人並不要求法院作出否定嘅推論,但当法院選擇這樣做時,上訴時唔會推翻錯誤緊。 由於地區法院冇明顯錯誤,第二巡迴法庭確認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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