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布查生產商之間醞釀商標糾紛。 GOOD OMEN 訴 MOBTOWN

孔布查生產商之間醞釀商標糾紛。 GOOD OMEN 訴 MOBTOWN

當公司使用符號來區分其產品與市場上其他產品時, 該符號被視為商標。 在美國, 使用商標會自動授予嘜用戶對該商標的某些專有權。 嘜用戶可以通過向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商標嚟進一步加強商標權, 但唔需要註冊。 美國嘅商標灋授權嘜用戶排除他人在類似產品上使用該商標的權利。 做嘜用戶以外嘅人銷售帶有該商標的產品時, 即被視為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係喺產品上未經授權使用商標, 可能導致產品來源混亂、欺騙或錯誤。 嘜用戶可以通過提起訴訟嚟阻止商標侵權。

做嘜畀複製並放置在產品上時, 好易證明消費者對假冒商標感到困惑。 但是, 當嘜冇完全複製時, 就更難證明消費者對產品的來源感到困惑。

當提出商標侵權案件時, 法院將適用寶麗來係數。 呢啲因素來自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 因此其他電路中法院可能略有不同, 但大多數電路遵循類似嘅模型。 簡單地說, 寶麗來因素看: 1. 高級用戶商標的強度, 2. 商標的相似性, 產品或服務的相似性, 4. 高級用戶同初級用戶銷售相同產品的可能性, 5. 初級用戶採用該商標的意圖, 6. 實際混淆的證據, 7. 買方的成熟度, 8. 初級用戶產品或服務的質素, 以及 9. 相關產品和服務。

在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時, uspto 會搜索尋求註冊的申請是否與已註冊的商標相似。 如果類似的商標已註冊, 申請人必須解釋佢哋嘅申請點樣唔令人困惑地相似, 或申請將被拒絕。 在大多數情況下, uspto 善於防止註冊令人困惑的類似商標, 但有時事情會鬆。

good omen bottling, llc 訴 mobtown 發酵有限責任公司, 19-cv-03545 (d.c.md 2019) 話明兩個註冊商標之間的爭議, 用于類似嘅產品。 本案的原告係2015年7月7日提交並註冊2016年3月十五日註冊嘅 wild tonic 嘜 wild tonic 嘅聯邦商標註冊號4918257嘅所有者。 原告聲稱早在2015年5月2日就將該商標用於品牌 kombucha 產品。 原告還擁有註冊號4842234嘅註冊號 wild tonic, 用于 “維他命強化飲料; 益生菌飲料性質嘅營養補充劑; 維生素同礦物質飲料性質嘅膳食補充健康飲料, “2014 年6月16日提交並註冊2014年10月27日。

被告是聯邦商標註冊號5101617的所有者, 嘜 wild kombucha, 于2015年9月28日提交, 于2016年12月13日在主註冊號上註冊, 第30類為 kombucha 茶。 被告聲稱截至2015年2月1日實際使用。

在商標申請過程中, 美國商標局以 wild tonic 商標作為拒絕註冊被告商標的依據。 被告回應說, tonic 係 “藥用” 飲料, 因為 “補品” 一詞。 被告的反應充分說服了 uspto, 允許 wild kombucha 進行登記。

原告未被說服, 因為眾所周知, kombucha 係一種益生菌飲料, 並喺2019年底提出了商標侵權的申訴。 原告聲稱, 在被告的商標中, 類似產品上突出使用緊 wild, 使得 wild kombucha 同 wild tonic 令人困惑地相似。 原告聲稱, 由於4842234註冊, 佢優先使用 wild 喺益生菌飲料。

原告就被告使用 wild 點解會引起消費者混淆提出了有說服力的論點。 將由被告說服法院, 就好似佢哋做美國專利商標局一樣, 點解消費者唔會混淆兩個唔同品牌嘅 kombucha, 兩個品牌都突出使用 wild 喺佢哋嘅嘜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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