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合唱團使用版權歌曲, 發現係公平嘅使用。 TRESONA v. BURBANK
學校合唱團使用版權歌曲, 發現係公平嘅使用。 TRESONA v. BURBANK
新表達作品的創作者在固定喺有形媒介中時, 被授予該作品的版權。 這意味着, 當攝影師拍攝照片時, 攝影師將自動獲得該照片的版權。 在美國, 可以註冊版權以增強相關權利, 但授予版權唔需要註冊。 著作權人享有根據原作品複製、發行、展示、執行、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嘅專有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呢啲獨佔權利, 則可以將之視為侵犯版權。 版權所有者可以透過向聯邦地區法院提出申訴嚟打擊版權侵權。 在申訴中, 版權所有者可以請求並禁止其停止侵權活動, 並請求對已發生的侵犯版權的行為進行賠償。
版權法授予的權利確實有一定的限制。 版權法嘅目的係透過保護作者同發明人由作者作品中獲益的專屬權利, 促進有用藝術同科學嘅進步。 有時, 公眾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嘅興趣會權衡版權所有者的利益。 在這些情況下, 在版權侵權訴訟中被告將被免除責任。 例如, 通常被視為侵犯版權的行為可以通過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來免除, 被視為一種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係複製為有限同 “變革性” 目的進行嘅受版權保護的材料, 例如評論、批評或模仿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此類使用無需版權所有者許可即可進行。 合理使用係侵犯版權的辯護。 版權被告向法院證明, 佢哋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是一種合理使用, 則不承擔侵權責任。
當法院獲得合理使用辯護時, 法院將對案件事實應用若干因素嘅檢驗, 以確定被告的使用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呢種調查往往具有具體事實, 因此, 研究法院先前的裁決, 以了解法院如何將合理使用因素應用於未來案件係有用嘅。
tresona multimedia, llc 訴 burbank high vocal 上 music ass ‘ n, 2:16-cv-04781 (第 9 cir. 2020) 提出了高中合唱團在戲劇雜耍中使用音樂作品一分子是否合理使用嘅問題。
此案開始於所學校委託創作一個音樂安排, 其中包括某些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喺學校贊助嘅合唱團競賽和籌款活動上表演咗呢啲雜耍。 演出結束後, 原告、一家授權公司通過一系列任務獲得了音樂作品的某些權利, 向學校提出了侵犯版權的訴訟。 學校聲稱使用符合合理用途嘅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地區法院認定, 被告的使用符合合理用途。 原告向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第九巡迴檢查了合理使用因素, 確定被告的使用符合合理使用條件。 被告的安排被認為是具有變革性的, 因為原告的歌曲被用喺歌曲的雜耍中, 作為新戲劇作品嘅一分子, 傳達了不同的信息。 法院認定, 第一个因素益合理使用, 因為使用係為咗教育和相關的非盈利性籌款目的。 第二个因素與合理使用的結果進行了權衡, 因為呢首歌在本質上係 “毫無疑問的” 創造性嘅, 而唔系信息性的。
所使用嘅部分嘅數量同數量, 以及對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均不與合理使用相稱。 法院的結論係, 被告使用原告嘅一小部分受版權保護的歌曲, 以及其他歌曲嘅一分子, 為新嘅同不同嘅高中合唱團表演製作樂譜係一個公平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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