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製汽水分配器專利侵權訴訟仍在繼續。 罗斯柴尔德訴可口可樂

定製汽水分配器專利侵權訴訟仍在繼續。 罗斯柴尔德訴可口可樂

專利還授予發明發明人符合特定標準嘅一套專有權利。 專利授予其所有者製作、使用、銷售和進口專利中聲稱嘅發明的專有權利。  如果專利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這些專有權利, 則即視為專利侵權。  為咗打擊專利侵權, 專利所有者可以向美國聯邦法院提出申訴。

侵權類型有兩種: (1) 直接侵權-被告侵權人實踐專利權人專利權權利書的每個要素; (2) 間接侵權-被告侵權人唔實踐專利權人專利權利書嘅專利主張的每個要素, 但一係: (A) 促成另一方嘅直接侵權, 或 (B) 誘使另一方從事直接侵權。  為了在專利侵權索賠上佔上風, 專利權人必須
以證據佔多數, 證明每項所主張的專利 claim 限制在被告產品或過程中均發現: (1) 字面上或 (2) 根據同等物嘅理論

專利 claim 可以用英文書寫, 但 claim 中嘅單詞並不總是與其字典定義一樣。  專利侵權案件通常取決於法院喺马克曼聽證會上如何解釋專利 claim。  書面描述、圖紙和起訴歷史都係用於解釋專利主張嘅證據。 呢啲主張係由具有藝術 (phosita) 普通技能嘅人嘅角度嚟解釋嘅。  phosita 係一個熟悉本發明相關技術嘅假想人員。  phosita 被認為不僅在出現爭議術語嘅特定 claim 範圍內, 而且在整個專利 (包括規範) 中閱讀 claim 條款。

claim 條款嘅最終構建係審查嘅法律問題, 而地區法院做出的基本事實裁決則被審查為明顯錯誤。

rothschild 互聯設備創新有限責任公司, 訴 coca-cola 公司, 19-1825 (c.a.f.c. 2020) 係一個案例, 話明 claim 結構對專利侵權案件的重要性。

呢個案例集中喺梳打機上, 使消費者可以定製佢哋購買的甦打水的味道。  原告起訴被告, 指控可口可樂的自由式飲料分配器侵犯美國專利號 8,417,377 (“‘ 377 專利”) 嘅第11号索賠, 以及根據美國專利第11号提出的各種 claim。 被告聲稱, 自由式飲料分配器冇侵犯專利, 因為使用機的消費者嘅身份係由手機傳送到機的, 而唔係直接連接到機的 “用戶界面糢塊”。  原告反駁說, “用戶界面糢塊” 對被告機器上的觸摸屏感到滿意。

在解釋相關索賠限制之後, 地區法院批准了被告關於非侵權嘅即決判決動議。  更具體地說, 地區法院嘅結論係, 自由式分配器冇喺 ‘ 377 專利中聲稱的 “用戶界面糢塊”。  原告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撤銷了判決, 還押再進行進一步訴訟。  聯邦巡迴法院不同意原告同被告對 “用戶界面糢塊” 嘅定義。  相反, 聯邦巡迴法庭將呢個詞解釋為 “用戶與分配器交互的組件”。 專利聲明唔要求用戶界面實際連接到機, 或排除無線通信。  所有需要嘅聲明都係一個用戶界面, 該用戶界面準備由用戶接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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