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擁有嘅單車製造商重新控制了賴的商標。 ROSS訴CENTURY

家庭擁有嘅單車製造商重新控制了賴的商標。 ROSS訴CENTURY
嘜係產品銷售商用嚟喺競爭產品中標識其產品嘅嘢。 單詞、短語或符號係大多數人通常認為的商標, 但產品銷售商用嚟將其產品與競爭對手產品區分嘅任何內容都可以獲得商標保護。 在美國獲得商標灋的權利是基於在商業中使用商標。 第一个使用商標嚟品牌產品的人被視為高級用戶, 並且優先於商標嘅初級用戶。 嘜可以喺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 以加強與商標相關的權利, 但無需註冊即可開始使用商標嚟品牌產品。
商標灋無意允許嘜所有者累積未使用的商標集合。 要喺美國授予商標註冊, 必須在商標註冊過程的某個階段出示商標在商業中使用的證據。 商標註冊後, 商標所有者必須提交撐文件, 證明該商標繼續用於商業。 如果嘜所有者停止在商業中使用商標, 咁嘜所有者最終將放寬對商標嘅要求。
根據十五 usc 1127, 如果 “商標的使用已經停止, 意圖唔恢復使用”, 則該商標被視為已放棄。 唔恢復嘅意圖可以由情況推斷出來。 因此, 放棄商標需要兩個要素: 1) 不使用; (2) 唔使用商標。 同 2) 意圖唔恢復使用。 如果有人認為註冊商標已被其所有者死心, 咁佢哋可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取消廢棄商標的註冊。 當新的商標申請被拒絕註冊時, 可能會出現取消廢棄嘜頭嘅動機, 因為 uspto 認為新商標與已註冊的商標非常類似。 如果新商標申請人可以取消舊嘅、廢棄的商標, 咁新商標的註冊將掃清道路。 成功取消註冊商標以放棄要睇同 uspto 提供哪些證據。
ross bics llc 訴 century sports, inc., 取消號 92067406 (ttab 2020) 係一個案例, 說明何時可以取消嘜放棄.
此案由1974年3月26日註冊嘅第980887号嘜 ross 為中心, 註冊號為 “單車及其結構部件”, 屬於國際12级。 該商標於2013年7月23日通過破產出售被世紀體育 (“響應者”) 收購。
請願人由1948年成立的罗斯單車公司家屬所有。 嗰間公司喺1988年破產時失去呢個嘜頭。 請願者希望重新推出佢哋曾祖父首次使用的商標。 請願者觀看了被申請人銷售的產品 10年, 直到時機合適。
2017年11月7日, ross 單車公司 (“申請人”) 提出取消註冊申請, 因為佢申請咗相同產品的商標註冊。 在取消請願人的請願書中, 兩名車主提供了專家證詞, 稱自2013年請願人獲得該商標以來, 佢哋一直冇遇到 ross 品牌嘅單車。 請願人用 ross 單車嘅清單同規格表反駁了證據。
ttab 指出, 請願人嘅證詞可能有某種偏見, 但是, 證詞初步證明係唔使用嘅情況。 一旦請願人肯定初步證據的案件, 由答覆者提出證據, 證明其有意恢復使用該商標。 回應者未能提供證據, 證明單車實際上係喺 ros 商標下出售的。
ttab 巧妙地得出結論, 放棄係一個事實問題。 在仔細考慮了所有證據後, ttab 發現, 請願人根據證據嘅佔多數, 根據三年不使用情況, 初步認定放棄案件, 而被告沒有承擔反駁初步證據案件嘅責任。 因此, ttab 批准了取消 ross 嘜頭嘅請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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