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服裝銷售商因侵犯包裝設計版權被訴至法院。 RIFLE PAPER v. PETCO

寵物服裝銷售商因侵犯包裝設計版權被訴至法院。 RIFLE PAPER v. PETCO

版權係賦予原創藝術作品創作者嘅一套排他性權利。 当該藝術作品以有形形式固定落嚟時,原創藝術作品嘅創作者被授予複製、發行和銷售受版權保護作品嘅專有權。 如果權利人、人以外嘅人行使版權法授予嘅一項專有權,被認為係侵犯版權。 版權所有人可以透過起訴實施強制令制止侵權行為,並對已經發生嘅侵權行為獲得金錢賠償。

唔係每一種藝術表達都能得到版權保護。 物品嘅實用性決定決定了其能否受到版權保護。 根據物品裝飾性特徵與功能性特徵區分程度,具有實用性的物品不受美國版權法的版權保護。 意味住叉或手電筒嘅設計不可能作為雕塑得到版權保護。 但是,如果實用物品嘅裝飾特徵可以與實用物品嘅功能特徵分開,咁裝飾性特徵就可以獲得版權。

美國最高法院嘅案例STAR ATHLETICA,L.L.C. v. VARSITY BRANDS,INC.,No. 15–866 ( U.S. 2017 )明確規定咗乜嘢裝飾性特徵可以獲得版權保護。 在此案例中,原告製作了啦啦隊服,被告制複製了該產品。 原告起訴侵犯了版權。 被告辯稱,服裝係一種有用嘅物品,因此無法得到版權保護。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實用性物品嘅裝飾性特徵受到版權保護,取決於以下任條件:( 1 )裝飾性特徵本身為一個二維或三維嘅藝術作品,可以獨立於實用物品,( 2 )如果把裝飾性特徵與與之結合嘅有實用物品分開設想,該特徵可以單獨使用或固定喺其他有形表達媒介中,則裝飾性特徵被視為可保護嘅圖形,圖形或雕塑作品。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原告啦啦隊隊服嘅表面裝飾係可分離嘅,因此有資格獲得版權保護。 首先,其表面裝飾可以被識別為具有圖案、圖形或雕塑性質嘅特徵。 其次,如果呢啲裝飾由制服中分離出嚟,並應用喺另一種媒介上,它們將符合《美國法典》第17章第101条規定嘅二維藝術作品。 假想地,從制服上剝離裝飾物並將其應用於另一種介質中都唔需要複製制服本身。

RIFLE HOLDINGS,LLC訴PETCO ANIMAL SUPPLIES STORES,INC.,6:20 cv-01646 (M.D.FL 2020)案中,將適用Star Athletica案中所闡述的規則。

本案的原告是一名賀卡、文具同其他體現原創藝術作品嘅印刷材料嘅設計師。 原告將其擁有嘅設計許可畀其他製造商以換取版稅。 原告的一項設計名為Tapestry Design,文章左上方為該設計。 Tapestry Design嘅圖案已喺美國版權局正式登記,登記日期2016年1月13日。

被告經營動物及寵物用品零售店及一個網站。 被告銷售其糸Bond & Co. © 品牌下嘅寵物服裝、配飾同其他產品。 喺Bond & Co品牌的出售嘅其中一款產品嘅設計與原告嘅Tapestry Design好鬼相似。 文章上方右側為侵權產品嘅示例。 原告向被告發了一封停止侵權函,但被告拒絕了。 原告於2020年9月起訴被告侵犯著作權。

雖然兩個設計唔完全相同,但兩個設計之間卻有着驚人的相似性。 假設原告在先創作Tapestry Design,被告將將難以說明其產品沒有侵犯版權。 但有一件事好清楚,原告嘅Tapestry Design應用於諸如包裝紙或文具之類嘅實用物品事實非常清楚。 我哋將拭目以待,睇下被告的應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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