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發明中嘅抽象概念需經轉換先符合專利授權嘅條件。

將發明中嘅抽象概念需經轉換先符合專利授權嘅條件。

專利權係授予新發明嘅發明人嘅一套專有權利。 在美國, 發明者通過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而獲得專利。 專利申請由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專利審查員審查, 如果專利申請符合所有要求, 發明者就被授予發明專利。

專利賦予其所有者喺美國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該發明的專有權。 專利法在不斷演變, 所以即使項專利已經被授予, 它仍然可能會失去效力。 發明嘅主題可能會影響專利的效力。 專利可以授予具有新穎使用的工藝、機器、製造流程或物質組分, 抑或與之相關的改進。 要求喺《美國專利法》第35作第101節中有明確規定。 對於符合專利授權條件嘅主題, 都會有啲司法上的例外, 即自然槼律、物理現象和抽象概念不得被授權。

如果法院的判例變咗呢啲司法例外嘅定義, 過去授權嘅專利可能被視為無效。 以電腦軟件為例。 電腦軟件通常採用算法, 可以被認為是一個抽象的概念, 並應用這些算法來執行任務。 1968年4月23日, 美國發佈了第一項電腦軟件專利。 從那時起, 圍繞電腦軟件專利嘅法律發生重大變化, 先是擴大了被認為符合專利條件的定義, 然後又縮小了定義。 艾麗絲集團企業。 ltd. 訴 cls bank international ‘ l l, 573 u.s. 208 (2014) 闡明了一項測試, 關於如何確定電腦軟件是否有資格獲得專利保護。 alice 測試嘅第一步係確定專利申請是否指向一個唔符合專利條件嘅概念, 比如抽象概念。 如果該專利指向抽象概念, 咁每一項專利嘅權度要求都將被單獨審查, 並以 “有序組合” 嘅形式進行審查, 以確定這些附加要素係咪會 “專利申請的性質” 轉變為符合專利授權條件嘅申請。

係一個好難理解嘅概念。 《 trading technologies international, inc., v. ibg llc, interactive brokers, llc, 2017-2257 》 (c.a.f.c. 2019) 係一個案例, 它說明了法院將如何 判定與電腦軟件相關的專利是否有資格獲得專利保護。 本案的原告是美國專利號7,533,056、7,212,999 和7,904,374 的所有者。 每個專利通常涉及用於電子交易的圖形用戶界面 (gui)。 “056” 和 “999” 專利都涉及了一個範式, 其揭示了 “一個電子交易系統的用戶界面, 該系統允許遠程交易員查看商品訂單的趨勢, 並以一種易於查看和解釋的圖形格式提供交易信息。

“而374專利, 該專利揭示了” 展示和交易方法, 確保快速、準確執行的交易透過顯示市場深度垂直或水平平面上, 飛機市場的價格波動 “。 被告請求美國專利商標局根據《商業方法專利過渡計劃》對每一項專利進行審查。

美國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對這些專利進行了審查, 認為根據《美國法典》第35条第101款嘅規定, 每項專利的權利主張都係唔合格嘅。 原告對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確認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聯邦巡迴法院審查了每一項專利, 發現這些專利要求都係針對抽象概念的, 而這些專利要求缺乏將抽象概念轉化為創新概念的創造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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