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可以上訴嗎?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可以上訴嗎?

專利權係授予新發明嘅發明人嘅一套專有權利。 發明人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專利申請, 就其發明在美國獲得專利保護。 專利審查員係由美國專利商標局指派的, 負責審查專利申請, 並確保該申請符合專利法的所有要求。 專利申請必須符合授予專利的若干條件, 但基本條件是發明係新穎、實用且非顯而易見的。 如果申請專利的客體與現有技術之間的差異如此之大, 以至於在描述該發明的專利申請提交時客體作為一個整體是顯而易見的, 那麼該發明就係顯而易見的。 現有技術係同專利相關嘅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所知道的任何知識。 如果一項發明係用現有技術描述嘅, 咁呢項發明就係顯而易見的。 此外, 如果多個現有技術組合描述了一項發明嘅特徵, 並且能夠證明組合現有技術的動機, 則認為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

如果無法找到描述項發明的所有方面的現有技術, 咁呢項發明就不被認為是顯而易見的, 並且 (假設滿足所有其他要求) 可以授予專利。 即使項專利已經被授予權利, 它也會被重新評價是否顯而易見。 任何公眾都可以根據《美國法典》第35条第102条 (新穎性要求) 同第35条第103条 (非顯而易見性要求) 對專利進行當事人間復審。 當事人間復審係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進行緊嘅系已發表嘅專利的一項或多項請求嘅可專利性進行復審嘅審判程序。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可以接受來自公眾的新現有技術, 並根據該現有技術修改或取消專利。 如果專利權利人唔滿意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他們可以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 反方是否可以對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是一個更複雜的問題。 通常, 專利侵權案的被告會發起當事人之間嘅復審, 因為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行動比聯邦法院快得多。 被告可以更快地令專利失效並促使專利侵權案件被駁回。 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被告唔滿意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他們可以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 實際上, 任何公眾人士都可以喺任何時候發起當事人間審查。

如果申請人唔滿意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但冇同訴訟有關的當事人之間的審查, 申請人可以上訴嗎? general electric v. united technologies, 2017-2497 (cafc 2019) 就係一個好好嘅例子。 ge 請求美國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對美國專利第8,511,605 號進行當事人間審查。 utc 係該專利的受讓人。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發現, 鑑於現有技術, 這些權利要求非顯而易見。 ge 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utc 堅稱, ge 的訴訟請求冇基礎, 其並無在訴訟中受損。 聯邦巡迴法院討論了與地位有關嘅一般規則: 為咗確立上訴人適格, 上訴人必須受到其實同被質疑的行為有關的損害, 而且呢種損害可以由法院加以修正。 上訴人有責任證明其有資格。 聯邦巡迴法院指出, 除了大量的研發支出, ge 冇提供任何證據表明呢 D 支出係由 utc 的專利引起的。

因此, ge 對經濟損失嘅 claim 唔足以令其適格。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 ge 未能證明自己受到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裁決的損害, 因此 ge 冇資格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駁回上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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