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認為, 出於次要考慮, 無權推定關係。 fox 訴 sram
專利權人認為, 出於次要考慮, 無權推定關係。 fox 訴 sram
授予專利之後, 如果公眾發現現有技術令專利發明明顯, 該公眾成員可以要求對專利進行跨部分審查。 部分間審查係喺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進行的一項試驗程序, 旨在審查專利中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嘅可專利性, 其理由可根據第102或103条提出。 當請願人要求分段間審查時, 佢哋可以提出若干理由嚟證明分段間審查係合理嘅。 每個理由必須引用證據, 並解釋證據如何相關。 可以提交的證據僅限於專利或印刷出版物, 這些出版物符合§102或103第103条同專家證詞, 無法解釋這些出版物。 分批審查唔係自動嘅, 請願人必須證明, 對於至少項質疑的申訴, 佢哋有可能勝訴。
顯而易見的是一個基於事實基本結論嘅法治問題。 D 基本事實發現包括: (1) “現有技術的範圍和內容”, (2) “現有技術同相關權利主張之間的差異”, (3) “相關藝術中普通技能的水平”, 以及 (4) 存在次要考慮的證據, 如 “商業成功、長期感覺但未解決的需求、他人的衰” 和意外結果。 次要考慮的證據必須對權利要求具有 “關聯性”, 即證據與專利發明之間必須有合法和事實上的充分聯繫。 專利所有者有舉證責任嚟證明存在關聯關係。 但是, 當商業上成功嘅產品係專利發明時, 專利權人有權享有可反駁嘅二次審議推定。 確定專利所有者何時履行了舉證責任可能令人一頭霧水。 因此, 審查判例法以澄清呢種混亂係有幫助嘅。
fox factory, inc. 訴 sram, llc, 2018-2024, 2018-2025 (c.a.f.c. 2019) 係一個涉及法院確定專利係咪顯而易見的次要考慮緊時考慮的次要考慮因素。
sram 擁有美國專利號9,182,027 和美國專利 9,291,250, 聲稱單車的齒輪系統改進。 齒輪系統齒輪上使用交替的緊窄齒同寬齒尖, 據稱提高了鏈條的固定性, 因為窄齒同寬齒分別更適合內鏈同外鏈。 專利還聲稱抵消了齒輪齒嘅位置, 無論係朝向還是遠離單車車身。 結合聲稱的功能創建一個改進的齒輪系統, 更加好地持有單車鏈。 sram 使用商品名稱 x-sync 銷售其專利齒輪系統。
fox 集體提交了兩份申請, 要求分批復審 ‘ 027 專利1-26 號。 fox 聲稱, sram 嘅專利係明顯嘅基於日本實用新型的合併。 s56-42489 (“jp-shimano”) 和美國專利號 5,285,701 (“帕拉欽尼”)。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發現, fox 所聲稱嘅先前技術參考文獻披露了 ‘ 027 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的所有限制, 而熟練的工匠將有動機將所斷言的先前技術結合起來。 儘管根據系次要考慮的分析, 得出咗呢啲結論, 但 fox 並未表明受到質疑的索賠是明顯的。
fox 就委員會的決定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理由係委員會適用咗錯誤嘅標準嚟肯定 sram 是否有權推定被質疑的 claim 同 sram 的次要考慮證據之間的關係。
聯邦巡迴法院認定, 委員會錯誤咁推定了次要考慮的證據同 ‘ 027 專利嘅獨立主張之間嘅關係。 聯邦巡迴法院指出, ‘ 027 專利冇聲稱的一個或多個功能對 x-sync 產品嘅功能有重大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 專利權人無權推定其聯繫。 聯邦巡迴法院將案件發回委員會, 以重新評估次要考慮的證據, 並承擔證明正確當事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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