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是否要為租戶的商標侵權負責? luxottica 訴機場運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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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灋賦予商標所有人排除他人以令消費者產生混淆的方式使用商標嘅權利。 商標侵權是指未經授權使用商標, 抑或混淆、欺騙消費者, 令消費者對使用該商標的產品的來源產生錯誤認識。 商標所有人可以通過對侵權人提起訴訟嚟對抗商標侵權。

訴訟可以請求強制令以禁止侵權行為, 並索賠已經發生的侵權的經濟損失。 當人們想到商標侵權時, 佢哋通常想到嘅係直接侵權, 即被指控商標侵權嘅人係銷售侵權產品的人。 在現行的法律理論, 即使被告唔係直接侵犯商標嘅人, 都可以將責任強加於商標侵權被告。 《 lanham act 》並無明確規定共同侵權, 但美國最高法院已經認識到, “商標侵權的責任可以延伸到那些實際上用他人商標畀貨貼錯標籤嘅人之外的主體。

“參見 inwood laboratories, inc. 訴 ives laboratories, inc., 456 u.s. 844 (1982)。 在 inwood 實驗室, 製造商向藥劑師提供了一種以商標命名的仿製藥。 呢啲藥師中一些人把仿製藥錯誤標記成商標藥。 原告以仿製藥生產企業對商標侵權負有責任為由, 起訴仿製藥藥生產企業而非藥師。 最高法院認為, “如果一個製造商或分銷商引起侵犯商標權去第三方利, 如果其製造商或分銷商繼續供應產品並且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第三方從事商標侵權, 製造商或分銷商對呢種欺騙行為有貢獻的。

” 共同侵權人向直接侵權人銷售產品的關係是相對直接嘅。

接下來的問題是, 仲有邊 D 其他的商業關係會令供應商對侵犯客戶商標的行為承擔責任? luxottica group, s.p.a. 訴 airport mini mall, llc, 18-10157 (2019年 cir 第11号), 呢個案例中, 當租戶係直接侵權人时, 屋主被認定負有共同侵權責任。 本案的原告係一間零售商, 經營住好多唔同品牌嘅流行奢侈眼鏡, 呢啲眼鏡經常被假冒。 本案的被告是喬治亞州 college park 一家商場的經營者。 執法人員在被告的商場進行了三次突擊搜查, 期間執行了搜查令, 逮捕了租戶, 並查獲了涉嫌假冒原告商標眼鏡嘅商品。 原告向被告發出幾份通知, 說被告的承租人無權銷售原告的產品。

被告並無採取任何措施終止被發現售賣冒牌眼鏡嘅租戶的租約。 原告以共同商標侵權的罪名起訴被告, 陪審團判原告190万元賠償。

被告向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按照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的觀點, 屋主對租戶的商標侵權有幫助責任, 屋主直接引發的侵權並且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租戶侵權而提供服務 (如空間、公用事業、或維護), 促進了直接侵權。 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認定, 本案的證據足以讓陪審團認定, 被告至少對租戶嘅直接侵權行為有全面的了解 (或故意視而不見)。

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確認了地方法院的判決, 認為審判中提供的證據足以支持陪審團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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