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普通法宣傳權被聯邦版權法搶佔先機。 JACKSON訴ROBERTS

州普通法宣傳權被聯邦版權法搶佔先機。 JACKSON訴ROBERTS

版權係組排他性權利授予新嘅表達作品嘅創造者時,佢係固定喺有形嘅媒介。 版權保護作品,如照片,雕塑,文學和軟件。  版權法賦予版權所有者根據原作複製、分發、執行、展示傳輸或製作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呢啲排他性權利之一,可被視為侵犯版權。  版權所有者可以提起訴訟,以禁令阻止侵犯版權的行為,並因已發生的侵犯版權行為獲得金錢賠償。

版權法並不存在於真空中。  喺美國,與大多數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原告提起訴訟時必須遵守不同緊嘅法律部分。  如果原告冇適當地為案件辯護,原告可能有有立功的起訴理由,但仍未得到益咗自己嘅判決。  喺美國提起嘅訴訟受若干標準規定,有啲係編纂嘅,有啲係根據法院嘅先例提起嘅。

当國會喺1978年通過聯邦版權法時,大多數州都有自己嘅版權法規和普通法先例。  為咗盡量減少州法和聯邦法律之間發生衝突的可能性,國會明確搶佔州版權法。 法律嘅相關部分編纂於17.C第301把-與其他法律嘅搶佔,其中規定:

(a)1978年1月1日及之後,所有法律或公平權利,如第106條所指明的創作作品中,在以有形表達媒介固定且屬於第102和103條所指明的版權主題範圍內,無論該日期之前還是之後產生,以及是否出版或未公佈,均受本標題管轄。 此後,任何人喺任何國家嘅普通法或法規下嘅任何此類工作中均無權享有任何此類權利或同等權利。

根據《優先選擇法》嘅規定,如果有關知識產權屬於聯邦法律界定嘅”版權主體”,且聲稱嘅財產權”等同於”聯邦版權法提供嘅排他性權利,則各州不得執行法律。  滿足呢啲條件的確切情況係難以想象嘅,因此研究案例法係有教育意義嘅。

柯蒂斯·詹姆斯·杰克逊,三世,訴威廉·伦纳德·罗伯茨,二,19-480 (第二。 Cir. 2020 )話明聯邦版權法搶佔咗依賴州普通法嘅新法律理論嘅案例。

傑克遜和羅伯茨都是公認的嘻哈唱片藝術家,以他們的舞台名字為公眾所知:傑克遜被稱為”50美分”,羅伯茨被稱為”里克·羅斯”。 此案嘅主要爭議源於罗伯茨使用傑克遜最著名嘅歌曲之一徜徉在達俱樂部占嘅樣本,名為Renzel Remixs緊嘅混音,罗伯茨喺2015年免費發行嘅混音,罗伯茨當時即將發行緊嘅商業專輯,黑市之前。 傑克遜有合同地把歌曲版權分配畀喺唱片協議中製作呢首歌嘅唱片公司。  傑克遜提起訴訟,指控罗伯特使用傑克遜嘅舞台名稱同聲侵犯咗傑克遜根據康涅狄格州普通法嘅宣傳權。

2018年,地區法院批准咗益咗被告嘅即決判決動議,其理論認為,傑克遜已放棄喺”大俱樂部”廣告同營銷中使用其姓名、表演同好似似嘅權利,並且佢嘅”宣傳權索賠被搶佔”,因為傑克遜”唔可以根據佢合同上放棄嘅權利主張侵權訴訟”。  傑克遜向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第二巡迴法庭唔同意地區法院嘅推理,但得出咗同樣嘅結論。   第二巡迴法庭認定,傑克遜嘅宣傳權主張被第301条搶佔先機,因為( 1 )索賠嘅焦點係罗伯茨使用屬於为版權主題为嘅作品,( 2 )該主張主張嘅權利與聯邦版權法保護嘅權利充分等同。 根據結論,第二巡迴法院確認咗地區法院嘅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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