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註冊商標是否取代聯邦註冊商標?

州註冊商標是否取代聯邦註冊商標?

嘜係產品生產者用嚟區分其產品與競爭嘅嘢。  傳統上, 商標被視為一個詞、短語或符號, 但任何作為源標識符的功能都有資格獲得商標保護。  喺美國商標灋中, 第一个使用商標嚟標榜商品的人優先於商標嘅後續使用者。  意味着嘜頭嘅高級用戶可以排除嘜頭嘅後續用戶以可能消耗消費者的方式使用該商標。 做嘜畀高級用戶以外嘅人使用時, 可能會令消費者感到困惑, 從而認為高級用戶生產了產品, 可被視為商標侵權。

美國嘅商標灋由聯邦法規、州法律和普通法原則組成。  主要嘅聯邦嘜法規係《兰汉姆法》, 最近於1996年進行了修訂。  聯邦法律提供了最廣泛嘅商標保護來源, 儘管州法律商標訴訟仍然存在。  不同法律嘅複雜框架做野有時會產生衝突。  通常, 州和聯邦法律都遵循以下原則: 商標嘅第一個使用者優先於後來的商標用戶。  商標註冊係增強與商標相關權利的一種方式, 但不要求使用商標或獲得商標權利。  美國專利商標局維護聯邦商標註冊, 好多州擁有自己嘅商標註冊。  但是, 商標註冊並不保證註冊人免於對商標侵權的責任。

美國專利商標局在其商標註冊過程中進行檢索, 並拒絕與已註冊的商標類似嘅混淆申請。  好多州都進行此類檢索, 商標申請未經任何審查即可接受。  嘜用戶已將其商標註冊到某州, 並且認為給予佢哋不受約束的商標使用權是錯誤的。  商標的高級用戶優先於初級用戶。

賓夕法尼亞州立大學訴 parshall,4:19-cv-01299 (2019m.d.pa) 是一個涉及在州註冊的商標與聯邦商標註冊之間嘅衝突的案件。  本案的原告是一所世界著名的大學, 它銷售好多不同嘅產品嚟推銷自己。  原告在其產品上使用 pen state 同 nittany lions 嘅商標, 並將商標許可畀其他生產商。  原告自1908年和1984年以來一直使用這些商標。  原告的商標係聯邦註冊的。

本案的被告是一家啤酒廠的老闆。  被告將自己宣傳為知識產權持有人
公司由體育商標、註冊同服務標誌組合組成, 為美國各地的運動隊提供服務。  被告聲稱擁有的兩個商標係宾·斯塔特·尼塔尼·雷比, 宾·斯塔特·尼塔尼·比尔。  被告透過向賓夕法尼亞州務卿進行商標註冊, 聲稱商標的所有權。  被告聲稱自2016年以來一直在國家商標申請中使用這些商標。

原告以商標侵權罪對被告提起訴訟。  原告在訴狀中聲稱, 被告的商業模式圍繞着喺州一級進行著名商標註冊, 然後聲稱對呢啲商標的所有權。  原告要求撤銷被告的所有國家商標註冊, 並賠償故意侵犯商標的行為。  雖然被告尚未答覆申訴, 但好難睇到原告申訴的勝訴法律論據。  喺呢個案中吸取的教訓是, 商標註冊唔係一張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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