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時發明是明顯的, 不可專利嘅?
幾時發明是明顯的, 不可專利嘅?
專利係一項由政府授予發明發明者的專有權利, 當本發明符合某些標準時。 在美國, 一項專利係喺發明申請專利時授予嘅人, 證明發明係新嘅、有用嘅同唔明顯嘅。 美國專利和商標局審查專利申請, 並向發明符合退休嘅發明人授予專利。
發明嘅新嘅、有用嘅同唔明顯嘅要求比出現嘅複雜得多。 與法律中嘅好多短語一樣, 多年的法院裁決將呢啲詞彙嘅含義係詞典定義轉變為非常具體的含義, 有時都會同直覺產生反作用。 呢句說話唔明顯, 賦予了專利法獨有的特殊意義, 值得詳細研究。 顯而易見性喺專利法中被賦予如此詳細的定義嘅原因係因為事後的人性。 事後可以好易咁講, 喺過去嘅發明是顯而易見的, 但事後嘅唔係客觀標準。 為了消除事後的分析, 顯而易見性調查得到了客觀的檢驗。
項發明是否明顯係基於基本事實的法律問題。 北極貓公司訴庞巴迪娛樂觸頭。 公司, 876 f. 3 d 1350, 1358 (美聯儲 Cir. 2017)。 顯而易見性調查需要考慮四個格雷厄姆因素: (1) 現有技術的範圍和內容; (2) claim 同現有技術的區別; (3) 藝術中嘅普通技能水平; (4) 非顯而易見性嘅客觀考慮。 現有技術系以任何形式向公眾提供的信息。
一個案例, 說明法院如何確定一個發明是否明顯係 liquidpower 專業產品 v. 貝克休斯, 2018-1141 (c.a.f. c. 2018)。 案例圍繞住添加到石油中嘅化學品專利, 令石油通過管道更容易流動。 liquidpower 的專利係將某些聚郃物添加到好厚嘅油類中, 從而令石油管道中緊流動變得更容易。 贝克休斯向美國專利商標局請願, 要求當事人審查, 以令一些專利 claim 失效。 贝克休斯引用了三種不同的現有技術, 認為 liquidpower 的專利是顯而易見的。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審查了前三個格雷厄姆的因素, 發現 liquidpower 的專利係明顯嘅基於三件現有技術同無效嘅專利。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拒絕考慮 liquidpower 第四項因素嘅證據。 liquidpower 對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庭確認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持有的前三個格雷厄姆因素, 但不同意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唔諗 liquidpower 嘅證據, 第四格雷厄姆因素。 “非顯而易見性嘅客觀徴象顯而易見性分析中起緊到防範法定被禁事後推理的重要作用。 wbip, llc 訴科勒公司, 829 f. 3 d 1317, 1328 (美聯儲 Cir. 2016)。 聯邦巡迴會議認為, 作為四格雷厄姆因素之一, 一定要考慮客觀徴象。
聯邦巡迴法庭將案件押回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 以非顯而易見性嘅客觀證據考慮番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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