床褥製造商被指控使用競爭對手嘜嚟激起興趣。 SELECT COMFORT v. PERSONAL TOUCH
床褥製造商被指控使用競爭對手嘜嚟激起興趣。 SELECT COMFORT v. PERSONAL TOUCH
嘜係向消費者發出產品生產者身份嘅信號。 傳統上, 商標被視為短語或符號, 但任何有助於識別產品來源嘅嘜頭都可以獲得商標保護。
做產品生產商開始使用商標嚟品牌商品時, 生產者將獲得對該商標的某些權利。 嘜可以喺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 以加強與商標相關嘅所有者權利, 但註冊唔係開始使用商標進行品牌商品的先決條件。
第一个使用商標嚟品牌產品的人稱為高級用戶, 同一商標的後續用戶稱為初級用戶。 如果初級嘜用戶以導致消費者將初級用戶嘅產品同高級嘜用戶的產品混淆的方式對產品進行品牌使用, 則可視為商標侵權。 嘜所有者如果認為自己的商標受到侵犯, 可以提起訴訟, 請求禁令, 對已經發生的商標侵權獲得金錢賠償, 從而試圖阻止商標侵權。
好多唔同嘅因素導致消費者決定購買。 根據所售產品的銷售情況, 銷售可能要幾分鐘或者數月時間。 由歷史去看, 商標侵權集中喺銷售點消費者混亂, 即消費者進行購買時。 例如, 當一位顧客購買一對鞋時, 以為鞋係 A 品牌製造的, 而消費者後尾發現鞋係 B 品牌製造嘅劣質倣製品。
隨著商標灋的成熟, 消費者混淆嘅責任概念已擴展到售前和售後事件。 售後消費者混淆係基於第三方在公眾場合觀察侵權產品的責任理論。 例如, 如果消費者特登購買一對仿製鞋並喺公眾場合穿, 其他睇鞋嘅人可能會感到困惑, 以為鞋係真嘅。
預售消費者混淆係嘜商標被用來引誘消費者進入, 但喺銷售點消費者混亂唔會發生。 呢啲法律理論也被稱為初始利益混亂。 例如, 如果舖頭宣傳品牌 A, 但當消費者進入商店時, 只有品牌 B 可供銷售。 消費者知道佢哋購買了品牌 B, 但對品牌 A 嘅可用性的混淆係由消費者進入商店嘅原因。 隨著網上廣告和消費者網上購物嘅增長, 涉及預售混亂的案件數量也越來越多。
一個專注於預售混亂嘅情況係 selectcomfort corp, 訴人 touch beds,19-1077 (第8届 cir 2020)。 本案的兩方係床褥零售商。 床墊通常係消費者十年購買一次的昂貴物品。 本案的被告不銷售原告製造嘅床褥, 但被告的在線廣告使用原告嘅嘜頭嚟吸引消費者。
2012年11月16日, 原告提起訴訟, 主張商標侵權、商標開、不正當競爭、虛假廣告等索賠。 在審判之前, 地區法院對被告就預售、初始利益混淆作出即決判決, 認為原告必須 “確定在購買時出現實際混淆的可能性”。 在2017年10月嘅審判中, 陪審團認定商標侵權冇發生, 但被告被認定對数份虛假陳述負有責任。 原告向第八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原告在上訴時的主要論點是, 區法院對售前消費者混亂作出不當的即決判決。 上訴的首要問題是, 當廣告唔引起售前混亂時, 作為法律問題, 呢啲完全相同的廣告點喺銷售點造成混亂? 係一個相互矛盾的概念, 可能導致該案被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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