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能免受知識產權法的保護。 SINK v. SINK

律師不能免受知識產權法的保護。 SINK v. SINK

嘜係標識區分一方產品與競爭產品同詞、短語、符號或設計。  美國嘅商標權來自商業中嘜頭嘅實際使用。 只要你繼續喺商業中使用商標嚟指示商品和服務的來源, 嘜就可以永遠存在。  向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商標並不昰強制性的, 不得擁有商標權。 商標的普通法權利可以僅憑嘜在商業中使用獲得, 無需在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 然而, 聯邦註冊商標與美國專利商標局授予嘜所有者幾個優勢。

一個人嘅名係一個人擁有的最有價值嘅知識產權。  一個人嘅名名係佢哋喺社會中嘅地位不可或缺的。  好多人都使用佢哋嘅人名稱作為佢哋嘅企業名稱。 使用企業名稱不一定屬於商標使用, 但使用企業名稱作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可能將其定性為企業名稱同商標。 好多州和地方司法管轄區註冊企業名稱, 作為獲取作為公司實體開展業務的紙嘅一分子。   一個州授權以特定名稱組建企業, 都不授予你商標權, 各州都唔需要名稱上的商標證明嚟組建企業。  人喺商業中使用個人姓名, 並喺企業使用個人名義取得商標權。  然而, 僅僅因為一個被允許使用佢哋嘅名成立公司並不意味着他們免受商標侵權訴訟。  商標的高級用戶可能會聲稱初級使用正在侵犯商標。

乔治·辛克, GEORGE SINK, P.A. INJURY LAWYERS, v. GEORGE SINK II LAW FIRM LLC, 2:19-cv-01206 (D.SC 2019) 係一個案件, 圍繞兩個律師爭議邊個擁有商標, 佢哋共享的名稱。  本案的原告是乔治·辛克, 他的兒子小乔治·辛克係被告。  原告於1997年創辦了一家律師樓 sink p.a.。  從那時起, 原告一直喺佢律師樓嘅廣告同營銷中使用 sink。  原告擁有美國服務商標註冊號 3,849,776 (“‘ 776 標記”), 用于 george sink、p.a. sandand, 並持有設計標誌, 該商標於2010年9月10日發布, 據稱該商標最早於1999年2月18日首次用於商業。

被告於2013年加入原告律師事務所。  被告與原告的僱傭關係於2019年2月7日終止。  及後, 被告開始與原告競爭, 以 george sink 嘅名義提供法律服務。 原告聲稱, 由於被告使用原告商標, 公眾中存在各種混亂。 原告於2019年4月25日對被告提出商標侵權申訴, 並請求初步禁令禁止被告使用 george sink。  被告提出駁回動議, 理由係佢唔使用 george sink p.a.
只有乔治·辛克, 被告的名字。

法院駁回了被告的駁回動議, 並批准了初步禁令。  法院指出, 被告沒有使用原告聲稱嘅全部商標, 但是, 嘜頭只需要喺外觀上足夠相似, 對商標嘅主要部分或顯著部分給予更加大的權重。  因為商標嘅主導部分係 george sink, 因此法院認為可能有消費者混淆。  關於被告嘅名係有爭議嘅嘜頭事實, 法院認定, 該商標係小乔治·辛克的指定名稱事實並不能自動阻止他免受侵權指控。  法律通常冇賦予被告在商業中使用自己姓氏嘅無限權利。

這並不意味着被告已經完全敗訴, 然而, 在初步禁令到位時, 被告將不得不使用其他商標宣傳佢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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