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臟瓣膜專利喺多方復審中維持授權。 ST. JUDE v. SNYDERS HEART

心臟瓣膜專利喺多方復審中維持授權。 ST. JUDE v. SNYDERS HEART

專利將授予新穎、實用、且具有創造性的發明一系列專有權。 要喺美國獲得專利,發明者必須向美國專利和商標局( USPTO )提交專利申請。 USPTO將為專利申請指派一名審查員。 審查員將審查專利申請,以確保專利申請中描述嘅發明符合授予專利嘅所有標準。 審查員嘅主要工作之一係審查現有技術。 現有技術係喺特定日期之前以任何形式向公眾提供嘅信息,呢啲信息可能與專利嘅原創性要求有關。

一旦專利被授予,該專利都唔可以免於復査。 如果公眾發現先前技術將預期或令專利發明顯而易見,該公眾可以要求多方復審。 多方復審係喺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 PTAB )中進行嘅一種審理程序,目的係審查專利中權利要求嘅可專利性。 多方復審只能以與§102或103有關嘅理由提出,都只能以專利或印刷出版物構成嘅現有技術為基礎。 可提交的證據僅限於符合§102或103規定嘅專利或印刷出版物,以及解釋呢啲出版物嘅專家證詞。 在多方復審結束時,PTAB可能令該專利嘅所有、部分或全部權利要求無效。

因為多方復審只會喺非常狹窄嘅基礎上進行,所以理解每個基礎嘅確切含義係非常重要嘅。 只有當在單一的現有技術參考中明確或固有地描述了索賠的每一個和每一個要素時,索賠才被預期。 一項專利是否被一項現有技術所預期,取決於該專利嘅權利要求書係點樣構成嘅。 在”最廣泛合理解釋”嘅標準的,對上訴嘅索賠結構進行審查。 權利要求構建係一種基於內在證據審查嘅法律決定番,任何與專利記錄外在事實有關嘅發現都經過審查以獲得實質性證據支持。

預期嘅概念可能好難理解,所以學習判例法係有用嘅,以學習法院如何應用法律。

ST. JUDE MEDICAL, LLC, v. SNYDERS HEART VALVE LLC, 2019-2108 ( C.A.F.C. 2020 )舉例話明一個先前技術冇被發現可以預測有問題嘅專利嘅案例。

斯奈德心臟瓣膜有限責任公司擁有美國第6,540,782号專利,該專利描述並聲稱擁有一種人造心臟瓣膜同一種插入該瓣膜嘅系統。 人造心臟瓣膜由三個主要部件組成:一個瓣膜部件,一個框架同一個帶。 782年嘅專利仲公開咗一種用于安裝人工閥門嘅系統,該系統使用嘅儀器由支架、機械手和噴射器組成。

2017年10月,St. Jude Medical,LLC向USPTO提交了两份申請,要求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對782年專利嘅主張進行各方復審。 喺部分間綜述中引用咗現有技術嘅兩個關鍵部分。 美國Leonhardt專利號5,957,949,公開咗一種透過導管安裝嘅人造瓣膜,用于替換心臟或食道損壞嘅瓣膜。 以及美國專利號5,855,601 Bessler,該專利公開了一種人工心臟瓣膜以及安裝該瓣膜嘅方法同裝置。

董事會拒絕咗聖猶大公司嘅講法,即莱昂哈特公司預期咗782年嘅專利,因為它沒有證明一個占樂隊并被披露。 委員會仲肯定,聖猶大大學透過大量證據證明咗782年嘅專利係贝斯勒預期嘅。 雙方就董事會嘅決定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確認咗委員會嘅發現Leonhardt冇預見到782年嘅專利因為它發現委員會使用嘅索賠結構係準確嘅。 委員會發現Leonhardt揭露咗一個衫袖嘅寬度遠遠大於喺782年專利聲稱嘅帶子。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聖猶大提出咗委員會使用嘅索賠結構,因此聖猶大不能反對該定義。

聯邦巡迴法院推翻咗委員會嘅裁決,發現贝塞勒預期咗782年嘅專利因為贝塞勒要求移除一個心臟瓣膜,而782年公佈咗喺原有瓣膜嘅位置安裝替換瓣膜。 因為贝塞勒要求喺安裝一個新嘅瓣膜之前移除一個心臟瓣膜,所以782嘅專利冇被考慮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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