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作曲家成功咁收回咗佢喺美國作品嘅版權。 MORRICONE訴BIXIO案
意大利作曲家成功咁收回咗佢喺美國作品嘅版權。 MORRICONE訴BIXIO案
版權係授予新藝術表現物創作者嘅一套排他性權利。 当藝術家創作新嘅藝術作品時,藝術家將自動獲得其作品嘅版權。 版權所有者擁有根據原件複製、分發、展示、執行、傳輸和準備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其他人試圖行使呢啲權利之一,可被視為侵犯版權。
版權嘅所有權首先屬於作品嘅創作者。 然後,所有者可以單獨將整個版權或每項專有權轉讓或出售給其他人。 然而,與其他個人財產的銷售不同,藝術家有機會喺出售後收回他們的財產。 美國版權法嘅一個鮮為人知嘅方面係17 .C§203,終止轉讓和許可嘅作者授予。 呢項法律賦予藝術家喺轉讓35年後取消版權轉讓嘅權利。 如果藝術家去世,藝術家嘅繼承人將被授予同樣嘅能力。 要行使權利,藝術家必須向版權終止書嘅當前所有者發送終止通知,並向版權局提交通知。
呢項法律背後嘅公共政策係,藝術家、音樂家同其他創意工藝品通常唔享有早期嘅商業成功。 懲罰一個藝術家,因為絕望或天真,喺職業生涯早期轉讓咗版權,係唔公平嘅。 1790年嘅《版權法》借用咗1709年頒佈嘅第一部版權法《安妮嘅英文規約》嘅概念。 1831年、1870年、1909年和1976年美國版權法的連續版本都包括了藝術家重新獲得版權的方法。
17美國.C§203明確排除出租工程。 僱用工作係僱員在其僱用範圍內準備嘅工作,或專門訂購或委託用于以下幾類工作嘅工作。 喺美國簽訂僱傭合同需要雙方簽署嘅書面協議。 雖然要求可能睇嚟好普通,但唔遵守法規嘅要求將導致工作唔被視為僱用工作。
ENNIO MORRICONE音樂公司,訴BIXIO音樂集團有限公司,17-3595-cv (第2 Cir. 2019年)係呢種情況,即一個租賃作品嘅定義允許意大利作曲家喺美國獲得番佢嘅版權,即使佢唔可以喺佢嘅祖國。
原告受被告嘅一個附屬公司委託,在20世纪70年代末同80年代初為意大利電影作六分。 作為預付費同有限版稅嘅交換條件,原告把分數中嘅權利分配畀咗被告。 2017年,原告根據美國版權法(美國版權法第17.C 203条)提出終止版權轉讓嘅.C判決。 地區法院對被告作出即決判決,結論係原告冇權利終止轉讓,因為分數相當于為租用而製作嘅作品。 原告向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第二巡迴法庭指出,美國和意大利法律對作者身份嘅分配方式不同。 喺美國,對於為僱用而從事的工作,僱主或為該工作準備嘅其他人被視為提交人。 根據意大利版權法,音樂作曲家與作者和藝術總監一起被視為電影作品的”聯合作者”,作曲家在
得分本身。 作者可以放棄佢哋受委託作品嘅經濟權利,但佢哋成日被認為係作者。 呢種區分係關鍵,因為根據第203条,”提交人”轉讓權利係終止嘅。 第二個重要區別係,意大利法律唔要求雙方簽署書面文件,具體規定一項工作係為僱用而製作嘅。 由於作者身份不同,而且缺乏符合美國法定要求嘅寫作,第二巡迴法庭推翻咗地區法院嘅裁決,把案件發回重審,以益咗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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