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用我既競爭對手的商標為我嘅產品做廣告嗎? NESPRESSO v. JONES
我可以用我既競爭對手的商標為我嘅產品做廣告嗎? NESPRESSO v. JONES
商標灋禁止他人使用與企業品牌混淆咁相似名稱或標識, 從而保護企業的商業身份或品牌。 通常意義上, 商標被認為係一種符號、單詞或短語, 實際上企業用於為其商品打去嘜嘅任何嘢都有資格獲得商標保護。 在美國, 商標所有人可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商標, 以加強與商標有關嘅權利。 但是, 商標所有人唔需要注冊商標就可以要求嘜優先權。 首先使用商標畀貨打去嘜嘅企業為係嘜嘅在先使用者。 商標的後續使用者為喺之後使用者。
如果系之後使用者用戶以一種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喺之後使用者與在先使用者嘅產品嘅方式對產品進行品牌宣傳, 則可視為商標侵權。 商標所有人的權利相對廣泛, 不過都有啲限制。 嘜合理使用的是一種為商標侵權行為提供積極辯護的法律原則。 嘜合理使用分為描述性合理使用同命名性合理使用兩大類。 描述性合理使用允許使用競爭對手嘅嘜頭, 做嘜具有描述性屬性時, 描述產品嘅質素。 命名性合理使用允許企業使用競爭對手嘅嘜頭作為參考嚟描述其他產品, 或將其與自己的產品進行比較。
合理使用系商標侵權訴訟中被告必須提出抗辯的一種抗辯方式。 法庭審查合理使用辯護時, 將對合理使用的概念進行測試, 呢種測試最早出現喺 block v. news america publishing, inc., 971 f.2d 302 (9th cir. 1992) 案中。
命名性合理使用的測試主要有以下標準, 在下列情況下, 一方可以使用或提及另一方嘅嘜頭:
如果唔使用商標 (例如商標係對人、地點或產品屬性的描述), 產品或服務就不能很容易地識別。
使用者只使用識別所需的標記 (例如文字, 而唔使用字型或符號)。
使用者並未暗示與商標所有人有聯繫。 nespresso usa, inc. v. jones brothers coffee company distribution, llc, 1:19-cv-03449 (s.d.ny 2019) 案件中, 原告係一間咖啡機製造商和銷售商。 nespresso 咖啡機接受裝滿咖啡渣嘅膠膠囊, 將膠囊與水混合, 生產出杯咖啡或其他飲料。 nespresso 膠囊的獨特形狀意味住只有特定形狀嘅膠囊才能同 nespresso 嘅咖啡機兼容。 形狀不同的咖啡莢同 nespresso 咖啡機係唔兼容嘅。
消費者唔會購買咖啡莢, 除非佢哋知咖啡莢同佢哋嘅咖啡機兼容。 本案的被告是一間咖啡公司。 被告生產同 nespresso 咖啡膠囊形狀相似的咖啡膠囊, 並會喺 nespresso 咖啡機內使用。 被告聲稱呢啲咖啡莢係 “兼容 nespresso 咖啡機”。 原告同被告喺廣告中使用其商標提出異議, 並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被告尚未對申訴作出回應, 但好有可能被告會聲稱對原告商標的使用是一種命名性的合理使用。
呢個案例對其他想宣傳自己嘅產品同競爭對手嘅機兼容嘅公司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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