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點樣證明我嘅嘜唔剩係描述性的, 在美國?

我點樣證明我嘅嘜唔剩係描述性的, 在美國?

嘜係製造商用嚟向消費者發出信號嘅嘢, 製造商係產品嘅來源。  嘜傳統上係符號、詞或詞組, 但嘜都可以係顏色、聲音或氣味。  如果某物在消費者心目中做了一個產品與產品製造商嘅身份之間的聯想, 可以被視為商標。  商標灋喺美國係一個混合的州和聯邦法律。  嘜所有者可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商標, 以加強其商標, 但註冊唔需要開始使用商標嘅品牌商品。

嘜頭嘅價值同強度係由產品品牌商標與生產呢啲產品嘅公司之間嘅協會消費者做出的。  商標灋只提供同獨特商標的保護, 即為識別貨物或服務的來源而服務的商標。  最獨特嘅嘜頭係任意或幻想嘅嘜頭, 與產品無關, 如蘋果電腦或柯達相機。  暗示嘜可以指產品的特點, 但需要一些想象力, 使嘜同產品之間的聯繫, 如企鵝嘅冰箱。  通用嘜係嘜, 已成為產品的代名詞, 不能受到商標灋的保護。

第五類嘜係描述性商標。  描述性商標標識服務或產品的特性或質素。  喺美國專利和商標局嘅主要商標註冊處, 只有在獲得次要含義的情況下, 先可以註冊一個描述性商標。  如果美國專利和商標局拒絕註冊商標, 因為它只是描述性的, 比商標申請人可以要求註冊在補充商標註冊。

商標申請人如何克服拒絕註冊商標的申請美國專利和商標局認為只是描述性的?  證明商標具有顯著性的次要意義嘅證據。

根據商標規則 2.41 (A) (3)、37 c.f.r. §2.41 (A) (3), 商標申請人可提交宣誓書、37 c.f.r. §2.20、證言或其他適當證據, 表明申請人使用標記的期限、範圍和性質 商業、廣告支出與此類用途、信函或貿易同公眾嘅聲明或其他適當的證據, 傾向於表明嘜區分了申請人的產品。

證明次要含義的證據, 足以表明標記已取得表明貨物原產地的獨特性, 包括商標持有人使用該商標嘅方法嘅證據, 輔之以此種用途效力嘅證據。 令採購公眾識別與產品來源嘅標記。  在奥云斯-康寧玻璃纖維番公司, 774 f. 2 d 1116, 1125, 227 uspq 417, 422 (美聯儲 Cir. 1985)。

諗緊同獲得性有區別的索賠時, 問題係, 係咪喺採購公眾心目中肯定了與貨物或服務有關的標誌的獲得性區別, 而唔係標記是否可以成為 獨特。 在重雷德肯實驗室, 170 uspq 526, 528 (ttab 1971); 艦隊翼番緊公司, 122 uspq 335, 335 (ttab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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