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森告仿冒商標。 DYSON TECHNOLOGY v. VARIOUS DEFENDANTS

戴森告仿冒商標。 DYSON TECHNOLOGY v. VARIOUS DEFENDANTS

商標係標識一家公司生產嘅產品與其他公司生產嘅產品嘅詞、短語、符號或設計。 美國嘅商標法側重於消費者保護。 為咗確保消費者唔啱邊個生產產品感到困惑,商標所有者有權使用其商標為產品進行品牌。 如果商標所有者以外嘅人以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嘅方式品牌類似產品,而該混淆可被視為商標侵權。 商標所有人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強制令停止商標侵權,以及對已經發生嘅商標侵權進行金錢賠償。

註冊商標唔需要喺美國開始使用商標或授予商標某些權利。 但是,由於商標註冊加強了與商標相關嘅權利,好多商標所有者選擇註冊其商標。 喺美國,註冊商標嘅申請由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 当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註冊商標嘅申請時,該局將首先確定申請中嘅商標與現有註冊商標之間是否有混淆的可能性。 如果美國專利商標局冇發現混淆嘅可能性,商標申請將公佈供反對。

註冊商標之後,商標所有者可以訪問多個未註冊商標不可用嘅選項。 其中一個選項係15 U.S.C. §1114。 該法令規定,任何人喺未經登記人同意嘅情況下… (b)複製、偽造、複製或彩色模仿註冊商標,對標籤、標誌、印刷品、包裝、包裝紙、容器或廣告進行複製、仿冒、仿製或彩色仿製,用于喺銷售、提供銷售、分銷或廣告,或與此類用途有關嘅產品或服務可能造成混淆、或造成錯誤或欺騙,註冊人應對以下補救措施承擔民事責任。

一個表明商標所有者使用15 U.S.C.§1114打擊商標假冒的案例是戴森技術有限公司,訴附表A上認定的合伙企業和不合併協會,1:20-cv-05719(N.D.IL 2020)。

本案的原告係一家消費者產品嘅製造商,最明顯嘅係高端吸塵機。 原告還生產一系列護髮設備,如風筒或冰壺熨斗,帶有商標DYSON、AIRWRAP或超音速。 呢啲商標已註冊畀原告。

被告係組不知名嘅公司,可能與此無關。 被告經營嘅網上商店,突出顯示原告嘅商標,並提供產品出售,並帶有原告的商標。 呢啲舖頭旨在讓消費者相信被告係原告產品嘅授權經銷商。 被告網站上銷售的產品實際上係原告產品嘅假冒產品。 網上商店嘅常見元素同舖頭上銷售的產品會導致偶然嘅觀察者相信網上商店係相關嘅。

原告提起訴訟,要求根據15 U.S.C. §1114、根據《美國專利法》第15条第1114条進行商標侵權、根據《美國專利灋》第15条第1125条( A )提起商標侵權,以及違反《伊利諾伊州統一欺騙商標慣例法》。 被告被指為一個團體,而唔係對經營網上商店嘅每個被告提起單獨嘅訴訟。 與試圖單獨攻擊每個造假者時,呢種策略更具成本效益。 被點名為被告的公司名單已經封存,因此被告的確切人數不得而知。

被告尚未對申訴進行答覆。 然而,從本案中,一個明確嘅教訓係註冊商標畀原告嘅選擇,否則佢哋唔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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