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掣掣設計拒絕註冊為商標。 IN RE CARLING

手掣掣設計拒絕註冊為商標。 IN RE CARLING

商標傳統上被視為製造商在其產品上設置嘅單詞、短語或符號。 但是,任何向消費者發出產品標識信號嘅任何嘢都可以獲得商標保護。 商標嘅關鍵係,消費者喺商標同商標所有人生產嘅產品之間進行關聯。 美國商標灋賦予商標嘅第一用戶把他人排除使用商標緊嘅品牌產品之外嘅權利,其方式會導致消費者困惑。 如果公司使用商標(最初由另一家公司使用)嚟以引起消費者混淆嘅方式對商品進行品牌設計,則可視為商標侵權。 商標所有人可以提起訴訟,以強制令阻止商標侵權,並因已發生的商標侵權獲得金錢賠償。

大多數商標係二維嘅,無論係文本仲係繪圖。 三維對象都可以註冊為商標。 貿易外觀構成《商標法》第15条第2款( 1052年)意義上嘅”符號”或”.C”。 商業服裝最初只包括產品嘅包裝或”裝扮”,但近年來已擴大到包括產品嘅設計。 它通常定義為產品的”整體圖像和整體外觀”,或元素的總和”可能包括大小、形狀、顏色或顏色組合、紋理、圖形等要素”。 因此,商業服裝包括產品形狀嘅形狀。

註冊商業服裝比普通商標申請稍微複雜一些。 当申請人申請註冊產品設計或其他商業服裝時,應考慮兩個實質性問題:( 1 )功能; 同2獨特性。 如果產品嘅設計對產品嘅使用或用途至關重要,抑或它影響到產品嘅成本或質素,則產品具有功能性,無法註冊。 關於獨特性,產品設計永遠唔可以被認為係固有嘅獨特性,因此必須提交獲得嘅獨特性嘅证据。

商標申請人註冊三維對象必須滿足嘅標準可能會混淆,因此審查案例法係教育。

RE CARLING技術公司緊,序列號88279409 ( TTAB 2021 )係一個三維對象嘅例子,由於未充分提交獲得嘅獨特性證據而未獲得商標保護。

申請人在此案中申請註冊其手掣產品嘅配置為商標。 “手掣掣”係一個電氣掣,你按一路打開設備,另一側按下該掣將其關閉。 以上複製咗要註冊嘅配置申請人。

為咗證明獲得嘅獨特性,申請人提交了設計專利,用于配置手掣、目錄、廣告、員工聲明、經銷商聲明以及複製申請人產品嘅競爭對手產品示例。

商標審查律師拒絕註冊申請人嘅聲稱商標,理由係索賠嘅商標是非獨特嘅產品設計,唔作為商標,而且申請人根據《商標灋》第2( f )節取得嘅獨特性表現唔夠。 申請人向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 TTAB )提出上訴。

TTAB指出,產品設計永遠不能具有固有嘅獨特性,並且始終需要獲得嘅獨特性或次要含義嘅證據才能註冊為商標。 其實,其他生產商銷售類似于申請人緊嘅手掣掣,提高咗展示獲得嘅獨特性嘅要求。 TTAB發現,員工同經銷商陳述不能令人信服地證明其獨特性,因為呢啲陳述來自對申請結果感興趣嘅各方。 目錄同廣告都不足有說服力嘅证据,獲得嘅獨特性,因為申請人製作嘅其他手掣掣設計係特色。

在產品設計應用程序中,關鍵嘅調查係產品設計是否在市場上使用同宣傳,要消費者把產品設計與特定申請人關聯,從而把產品視為來自單一來源嘅產品。 TTAB嘅結論係,申請人未能證明其設計具有獨特性,並確認商標審查員嘅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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