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必須注意建築作品嘅版權保護。

承包商必須注意建築作品嘅版權保護。

版權係授予新表達作品創作者嘅組專有權。  當作者、藝術家、音樂家或其他好多創意專業人士之一創作新作品時, 佢哋將自動獲得作品的版權。  版權可以喺美國註冊, 以增強與版權相關的權利, 但註冊唔係授予版權保護的先決條件。  版權賦予其所有者基於原件複製、分發、執行、展示、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未經授權行使呢啲專有權之一, 則可視為侵犯版權。  版權所有者可以透過向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來保護其喺美國嘅版權。  版權所有者可以請求強制令停止侵權行為, 並要求對已發生的版權侵權進行金錢賠償。

當大多數人想到版權時, 他們會想到雕塑、音樂或電影等藝術。  美國嘅版權法真係對好多其他創造性的表達作品給予版權保護。   《建築作品著作權保護法》於1990年由國會通過, 保護1990年12月1日或之後創作嘅建築作品。  建築作品是建築嘅設計, 體現在任何有形嘅表達媒介中, 包括建築、建築平面圖或圖紙。  建築設計中空間同元素嘅整體形式以及空間和元素的安排和構成, 可以給予版權保護。

版權局可以登記同建築作品的版權要求, 如果該作品係一個人類可居住的結構, 旨在永久同固定。 滿足要求嘅作品包括房屋、寫字樓、教堂和博物館。 橋樑、公路三葉草、水壩、行人路、帳篷、休閒車或船隻等設計唔可以註冊為建築工程。

建築作品的個別標準功能 (如窗、門或其他主打建築組件) 唔符合版權保護條件。  同樣, 建築作品的純粹功能特徵, 如建築工程、建築技術或家具、照明或油漆嘅內部佈置的創新, 也不符合版權保護的條件。

收到建築物建築平面圖的承包商或建築商一定要注意這些規劃可能附帶嘅版權。  缺乏版權聲明並不意味着計劃可以自由使用。  忽視對建築計劃提供嘅版權保護並不代表侵犯版權。

對體系結構計劃進行細微更改唔會為侵犯版權提供辯護。  當提出版權侵權案件時, 法院將肯定涉嫌侵權作品是否同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基本相似”。  法庭將觀察普通觀察家對作品整體嘅 “整體外觀和感覺”。  作品的標準特徵和非原創部分將在法庭的分析中過濾掉。  因此, 更改標準功能或建築規劃的次要方面唔會改變作品的整體外觀, 都唔會為侵犯版權提供辯護。

當承包商由客戶收到計劃或由建築師購買計劃時, 承包商必須研究與建築計劃相關嘅版權。 提供體系結構計劃嘅一方需要擁有使用規劃的適當許可證。  當建築計劃由承包商嘅員工制定時, 可以將其視為招聘工作。  但是, 如果承包商由獨立承包商購買計劃, 版權唔會自動轉讓給承包商。  承包商可能擁有使用計劃建造特定項目的非排他性許可證, 但承包商無權在另一個項目上重複使用計劃, 如果冇合同允許他們這樣做。  建築師都可以將建築平面圖出售給另一方, 但唔同意承包商擁有設計權。  因此, 承包商在使用外部方提供的建築計劃之前, 必須制定精心設計嘅合同嚟處理版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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