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社交媒體帖子嵌入一篇新聞文章中,發現該帖子使用得當。 BOESEN訴USP案
把社交媒體帖子嵌入一篇新聞文章中,發現該帖子使用得當。 BOESEN訴USP案
版權係授予原創作品創作者嘅一套專屬權利。 版權法保護書籍、音樂、電影和照片等原創表達作品。 著作權人享有複製、發行、展示、表演、傳輸和製作原件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有人未經許可行使呢啲專屬權利之一,則可能構成侵犯版權。 著作權人可以透過提起訴訟停止侵權並獲得金錢賠償嚟應對版權侵權。
美國版權法賦予嘅權利有一定嘅局限性。 喺美國,版權法嘅侷限性之一被稱為合理使用。 著作權侵權訴訟中嘅被告可以聲稱其使用受版權保護嘅作品受合理使用保護,唔承擔侵犯版權責任。 当法院對侵犯版權嘅主張提出合理使用辯護時,法院分析了四個因素。 這四個因素是:(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2)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3)所佔部分的數量和實質,以及(4)使用對潛在市場的影響。
互聯網和社交媒體提出咗好多新嘅同獨特嘅問題版權法。 社交媒體允許人們相互共享信息嘅便利性掩蓋咗佢哋可能無意中侵犯版權嘅事實。 流行嘅圖像同故仔可以迅速傳播,新聞機構搜索圖像並喺文章中複製圖像係微不足道嘅。 傳統上,新聞機構援引版權合理使用辯護時受到好評緊。 然而,新聞機構在多大程度上能夠推動合理使用防禦係有限度嘅。
BOESEN訴聯合體育PUBLS.LTD,20-CV-1552 ( E.D.NY 2020 )係一個合理使用保護新聞機構複製包含受版權保護相嘅社交媒體帖子嘅案例嘅一個例子。
原告是一名職業攝影師,2002年拍攝了職業網球運動員卡罗琳·沃兹尼亚奇嘅相。 沃兹尼亚奇於2019年12月在她的個人Instagram賬戶上發佈帖子,宣佈退出職業網球。 帖子中載有原告的照片。 被告在網上發表了一篇文章,報道咗沃兹尼亚奇嘅退役,並總結了她的網球生涯。 被告的文章包括沃兹尼亚奇嘅Instagram帖子作為嵌入式連結。 原告以侵犯版權罪起訴被告,被告提出駁回動議,主張合理使用。
法院認為,被告對相嘅使用具有足夠嘅變革性,要使用嘅目的同性質益咗合理使用。 被告的文章報道咗沃兹尼亚奇嘅Instagram帖子,Instagram帖子包括咗張相。 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性質,稍微傾向於合理使用,因為照片包含信息和創意元素,並已出版。 所用部分嘅數量同實質,贊成合理使用,因為有必要使用照片,因為它出現喺Instagram帖子報告嘅Instagram帖子。 使用對潛在市場的影響或價值
受版權保護嘅作品,都贊成合理使用,因為照片出現喺社交媒體帖子嘅一部分,其中包括沃兹尼亚奇嘅頭像,個人資料名稱,同其他文本。 再加上社交媒體帖子包含原始相嘅低分辨率裁剪版本,意味住被告使用照片唔太可能喺市場上爭奪原始照片。
法院認定四個合理使用因素都益咗作出合理使用嘅裁決,駁回咗益咗被告嘅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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