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性商標維權案 solid 21 v. breitling

描述性商標維權案 solid 21 v. breitling

嘜係消費者與產品製造商聯繫喺埋一齊嘅嘢。 通常意義上, 商標為一個符號、單詞或短語, 實際上, 任何向消費者表明產品製造商身份嘅嘢都有資格獲得商標保護。 在美國, 商標權源於商標在商業中使用。

嘜可以喺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 以加強與商標相關的權利, 但商標使用者不需要註冊就可以獲得商標嘅權利主張。 第一个在商業中使用商標嘅人被視作嘜頭嘅在先使用者。 隨後使用商標嘅人被視作在之後使用者。 如果係之後使用者使用商標嘅方式, 導致消費者對產品的生產者的身份產生混淆。

咁, 嘜嘅在先使用者可以提起訴訟, 制止商標侵權行為, 並對已經發生的商標侵權行為獲得經濟賠償。 由於普通消費者對商標侵權的定義認知並不明確, 商標的顯著性係用於衡量商標侵權的重要因素。 如果一個商標後天所形成了次要含義, 或者其屬於任意性商標、臆造性商標、暗示性商標, 其就係 “強商標”。 如果個嘜頭係描述性的, 並且未獲得足夠的次要含義, 咁佢就係 “弱商標”。

弱嘜頭嘅所有者將難以證明, 商標混淆的可能性。 描述性商標是一個 (或多個) 單詞, 它僅僅描述一個產品, 或者包含嘅成分或屬性太弱而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雪糕的凍奶油抑或鳳尾魚的鹹味, 就屬於描述性商標。 描述性嘜頭嘅所有人必須證明該商標具有次要意義, 才能成功地將其作為商標主張。 商標所有人 “必須證明該術語在消費者心中的首要意義唔係產品, 而係生產者。

“確立次要含義的舉證責任始終由商標所有人承擔。 solid 21, inc., v. breitling u.s.a. inc., 3:19-cv-00514 (d. conn. 2019) 案, 是典型的描述性嘜獲得次要含義的例子。 兩家製造商都生產用玫瑰金製成嘅錶。 玫瑰金係一種金銅合金, 作為一種越嚟越受歡迎嘅專業首飾選擇。

因為玫瑰通常被認為是女性的象徵, 所以有一種觀念認為男性消費者對玫瑰金首飾唔感興趣。 1989年, 原告開始將專為男性消費者設計的玫瑰金腕錶打去 red gold 嘅標籤。 原告對紅色黃金嘜嘅權利於2003年在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 適用於腕錶和珠寶等產品。 2009年, 原告提交了適當的文件, 使其商標註冊無可爭議。 在2017年及 2018年, 被告曾張貼多則廣告, 推廣 red gold 錶。

被告使用 “red gold” 一詞來描述製造手錶所用金屬嘅錶靣光潔度。 原告於2019年對被告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原告認為, 被告使用 “red gold” 一詞來描述制造被告錶嘅金屬, 將導致消費者混淆原告同被告製造嘅產品。 雖然原告的立場似乎過於偏激, 不過係其權利範圍內的合理請求。 原告有註冊該商標, 並提交了適當的文件, 使該商標無可爭議。

如果被告試圖以 “red gold” 只係一種描述性嘅理由令該商標無效, 咁佢哋嘅後續就唔使繼續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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