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師起訴漂白劑報告超過10年前使用圖。 SCHATZ v. TBS

攝影師起訴漂白劑報告超過10年前使用圖。 SCHATZ v. TBS

当藝術品以有形嘅形式固定時,版權係授予原創藝術作品創作者嘅組排他性權利。 原創藝術作品嘅創作者有權複製、派、展示、表演、傳輸和製作衍生副本。 喺美國版權局註冊作品將加強版權法授予嘅排他性權利,但授予版權並非必要。 如果除版權所有者以外的人行使版權法授予的獨佔權利之一,則視為侵犯版權。 版權所有者可以起訴,以禁令阻止侵犯版權嘅行為,並因已經發生嘅侵權行為獲得金錢賠償。

被指控侵犯版權嘅人可以進行幾種辯護。 兩個可以阻止版權侵權訴訟嘅辯護係時效和合理使用。

時效法規規定咗必須提起訴訟嘅期限。 喺美國,版權侵權案件必須喺索賠發生後三年內向法院提交。 17 U.S.C.§507(b)當版權所有者知道或應該知道侵權時,版權侵權索賠應計。 如果版權所有者等待太耐先提起訴訟,被告可以請求法院駁回侵權訴訟,因為侵權訴訟係喺時效法規之外提起嘅。

咁問題就變成了何時在互聯網上產生侵犯版權索賠? 如果受版權保護嘅相上傳到網站,法規是否由上傳文件之日或網站上次向用戶提供照片時開始運行? 美國最高法院指出,当指控多起或連續嘅侵權行為時,可能涉及單獨嘅應計規則。 每次複製或派侵權作品時,侵權者會犯新嘅錯誤。 意味住每個侵權行為都開始一個新嘅限制期。 彼得雷拉訴Metro-Goldwyn-Mayer公司,572 U.S.633,670 (2014年)。

合理使用係一種法律原則,它允許在某些情況下未經許可使用受版權保護嘅作品,從而促進言論自由。 《版權法》第107条規定咗肯定某樣嘢是否為合理使用嘅法定框架,並肯定咗我有資格作為合理使用嘅某些活動。 呢啲活動包括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學術和研究。 然而,呢啲活動只係可能符合合理使用條件嘅例子,不能保證法院會肯定使用係合理使用。

侯活·沙茨訴特納廣播系統案,公司2:20-cv-07585 ( C.D.CA 2020年)話明一個案例,即時效和合理使用將成為原告需要克服嘅障礙。

本案的原告係一位攝影師,了各種著名運動員嘅相佢拍攝。 2009年3月,原告拍攝嘅阿尔伯特·普约尔斯嘅相出現喺體育插圖嘅封面上。 原告聲稱,佢哋喺2010年3月註冊咗張相嘅版權。

本案的被告係一個名為”布莱徹報告”嘅網站,由特納廣播系統運營。 被告於2010年1月12日以及2011年2月16日在其網站上發表咗两篇關於阿尔伯特·普约尔斯嘅文。 在文章中,原告的照片被轉載。 2020年8月,原告以侵犯版權罪對被告提起訴訟。 在投訴中,原告為包含侵權相嘅文章提供網址。

此投訴提出了幾個問題。 首先,訴訟時效可能適用於呢種情況。 原告在申訴中提供嘅網址唔包含任何照片。 投訴引用咗侵權內容嘅屏幕截图,但展品中未包含屏幕截图。 雖然被告喺送達投訴時可以刪除照片,但如果呢啲圖喺3年或3年以上確實由網站上刪除,則過時效法規適用。

第二次合理使用可能適用。 原告嘅形象被用喺一篇關於圖像主題嘅文,阿尔伯特·普约尔斯。 可以提出一個論點,即有必要使用照片來說明本文嘅主題。

看看被告如何回應這項投訴,將會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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