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承包商在針對雲存儲提供商的商標爭議中敗訴。 IRONHAWK v. DROPBOX
政府承包商在針對雲存儲提供商的商標爭議中敗訴。 IRONHAWK v. DROPBOX
嘜係產品生產者用嚟區分其產品和競爭對手產品嘅嘢。 消費者在商標和理想產品之間的關聯是商標的主要價值。 更獨特嘅商標更容易為消費者識別。 商標的獨特性由任意或幻想到暗示, 然後係描述性物質, 最後係通用術語。 商標的強弱與商標嘅獨特性直接相關。 商標的獨特性直接影響到嘜能否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嘅主要商標註冊注册, 以及法院喺商標侵權訴訟中如何對待該商標。
幻想、任意同暗示性的商標, 通常被稱為 “固有嘅獨特” 商標。 暗示性嘜係指喺應用於所針對的商品或服務時, 需要想象力、思想或感知先可以對呢啲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得出結論的商標。
僅描述性標記係指描述指定商品或服務的成分、質素、特徵、功能、功能、用途或使用的標記。 如果嘜即刻傳達了對申請人商品或服務的質素、特徵、功能或特徵嘅了解, 則該商標也僅被視為描述性商標。 一定就商標所應用的產品, 而唔係抽象地肯定商標是否只是描述性的。 就需要考慮商標在何種情況下使用或打算用于呢啲產品, 以及商標對市場上商品或服務的平均購買者可能產生的意義。
僅僅被視為描述性的商標, 如果沒有獲得嘅獨特性或次要意義嘅證明, 則不能作為商標給予強有力嘅保護。 次要含義表示, 雖然標記正面描述商品或服務, 但消費者將商標識別為具有指示功能嘅來源。 一旦可以證明描述性術語或短語已達到此 “第二含義”, 即開發可保護的商標。 次要意義可以透過長期使用, 或大量的廣告和宣傳嚟實現。 次要含義的獲取通常透過消費者調查得到證明, 呢啲調查表明消費者將商標識別為品牌, 如 “ford”, 而唔係描述性術語, 如 “可靠”。
ironhawk technologies, inc. 訴 dropbox, inc., 18-cv-01481 (c.d.ca 2018) 係一個涉及商標, 事關佢被認為只是描述性的, 因此不符合保護標準嘅案件。 本案的原告是銷售各類數據服務嘅政府承包商。 原告使用短語 “smartsync” 為其軟件產品之一打上品牌。 軟件產品喺設備之間同步數據。 被告是一個雲存儲服務提供商, 允許使用在互聯網上備份佢哋嘅文件。 被告服務的一個功能稱為 “智能同步”。 原告起訴被告商標侵權, 聲稱被告使用 “智能同步” 一詞造成消費者混淆原告和被告的產品。 被告請求作出即決判決。
法院審查了若干因素, 並作出益被告嘅即決判決。 法院指出, 對特定商標的保護程度取決於嘜頭嘅概念同商業無料, 而較強的商標則受到更多的保護。 原告產品執行 “同步、複製和派” 數據嘅任務。 根據該法院認定, “smartsync” 標記似乎係描述性的。 原告未有提出獲得性次要意義嘅證據。 被告提出證據, 證明 “智能同步” 用于由護膚霜到汽車的產品。 法院的結論係, 原告的弱分有權得到好少或者根本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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