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嘅嘜頭規則要求外國商標申請人必須使用美國律師。

新嘅嘜頭規則要求外國商標申請人必須使用美國律師。

嘜係產品生產者用嚟畀產品打去嘜嘅嘢。 傳統上, 商標被認為是一個單詞、短語或符號, 然而, 任何用嚟指定產品來源嘅嘢都可能無法被商標保護。 在美國, 商標的強度係由消費者喺嘜同產品生產者之間建立的聯繫來衡量的。 在美國, 商標灋受聯邦法規、州法和普通法原則的管轄。 第一个在商業中使用商標嘅人被認為係在先使用者, 隨後的用戶被認為係初級用戶。 商標的在先使用者優先於喺之後使用者。

如果係之後用戶使用商標嘅方式令消費者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 則可視為商標侵權。 嘜使用者可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商標申請, 喺美國註冊商標。 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係嘜取得請求權嘅關鍵, 商標註冊賦予商標使用者額外嘅權利。

好多公司選擇註冊商標嚟獲得呢啲額外嘅權利。 在過去, 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商標, 但最近美國專利和商標局規則的變化影響了居住喺美國以外國家的商標申請人。

自2019年8月3日起, 所有外國註冊商標申請人必須由美國註冊律師代表。

“外國住所地” 商標申請人、註冊人或者一方或雙方:

在美國或其領土以外擁有永久合法居住權嘅人

在美國或其領土以外的主要營業地點 (總部) 的實體。

美國執業律師係指喺美國州、聯邦或地區的最高法院具有良好聲譽嘅律師資格嘅人。 本規則嘅目的係確保商標申請人獲得合格的法律代表, 並保護商標註冊嘅完整性。 好多國家要求當地律師代表申請人。

世界各地有相當數量嘅商標局要求外國註冊申請人同註冊人喺向呢啲商標局提交文件時, 必須獲得當地律師的幫助。 對於根據《商標灋》第66 (A) 條使用《馬德里議定書》提出申請的外國住所地申請人, 將在所有臨時駁回 (辦公室訴訟) 中要求有一名美國執業律師。 第66 (A) 條申請人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交佢哋嘅初次申請。 國際局就該申請轉交畀美國專利商標局。

目前沒有能力在國際局的表格上指定律師。

關於在本規則生效前提交的意見書: 商標申請同註冊–如果係新規則生效日期之前, 美國授權律師以外其他人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咗份申請或與申請或註冊相關嘅材料, 並且該材料喺其他方面係可以接受嘅, 咁該材料會被接受。

但是, 如果美國專利商標局在本規則生效日期之前發出辦公室訴訟, 則必須任命一名美國執業律師在本規則生效日期之後作出回應。

如果你對本博客嘅作者有任何問題或意見, 請發送電子郵件至: 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