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文章嘅屏幕截图屬於合理使用的受版權保護的圖。 YANG v. MIC
新聞文章嘅屏幕截图屬於合理使用的受版權保護的圖。 YANG v. MIC
版權法保護書籍、音樂、影片和照片等原始表達作品。 版權係授予原創表達作品的創作者嘅一套專有權。 著作權人享有複製、發行、展示、表演、傳播、製作基於原作嘅衍生作品的專有權。 如果有人未經授權行使其中一項專有權, 就可能構成侵犯版權。 版權所有者可以通過提起訴訟嚟制止侵權行為並獲得經濟賠償。 然而, 美國版權法賦予的權利都有一定的侷限性。 美國版權法的限制之一係合理使用。 在版權侵權訴訟中, 被告可以聲稱其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嘅使用受到合理使用的保護, 而無需為版權侵權孭飛。
當法院面臨版權侵權索賠的合理使用辯護時, 法院分析了四個因素。 四個因素係: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2) 版權作品的性質, (3) 所取部分嘅數量同實體, 以及 (4) 使用對潛在市場嘅影響。
楊律師訴 mic 網絡公司案, 18-cv-07628 (s.d.) 紐約 2019年) 係一個涉及版權相嘅複製被認為係合理使用的案件。 2017年4月, 原告拍攝咗丹·洛克金特嘅相。 呢張相隨後被授權畀一家報紙, 並被用喺篇題為《點解我唔再同性感女人約會》的文章中, 文章的主題是關於 rochkind 同佢拍拖生活。 呢篇文章觸動了人們的神經, 引起了公眾對呢篇文章嘅強烈批評。 被告就篇文寫咗一篇博客文章, 並附上了該報網站版文嘅截图。 屏幕截图包括原告的部分照片, 原告起訴被告侵犯版權。 被告聲稱佢哋複製嘅相符合合理使用的條件, 並請求撤銷原告嘅起訴。
地區法院指出, 合理使用係一種肯定嘅辯護, 因此被告有展示嘅責任
給定的用途係公平嘅。 一個肯定的辯護可能會喺一個駁回動議嘅 “可能被裁定” 中被駁回, “在申訴表面上, 建立辯護所必需的事實係明顯的”。 因此, 當 “決定合理使用問題所需的僅有兩項證據” 是 “原始版本” 同涉嫌侵權的版本時, 應透過駁回動議嚟決定該問題。
地方法院發現被告的使用相係變革三個方面 1) 屏幕截图係用嚟肯定報紙文章, 解釋點解係有爭議嘅, 2) 屏幕截图作為報紙的批評文章一分子, 3) 被告文章使用相, 打算騷 rochkind 正面, 負面的評價。 由於這些原因, 地方法院認為被告使用的目的和性質益作出合理使用的裁決。 法院認為, 係為咗被告的商業利益, 然而, 考慮到使用嘅強烈變革性質, 因素就不那麼重要了。
關於版權作品的性質, 法院認為該作品具有創造性, 因此因素對原告稍微有利。 由於所使用作品嘅數量同實體, 法院注意到被告的複製裁剪了原告相嘅好大嘅一分子。 最後, 關於使用對原告相嘅市場或價值的潛在影響, 法院認為被告的使用並無創造出原告作品嘅替代品。
根據上述因素, 即使係對原告有利嘅所有合理推論, 法院亦認為被告的使用喺法律上係公平嘅, 並同意了被告的駁回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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