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裝設計師以侵犯版權為由起訴。 NIRVANA v. MARK JACOBS

時裝設計師以侵犯版權為由起訴。 NIRVANA v. MARK JACOBS
版權係給予新表達作品創作者的法律保護。 畫家、雕塑屋企、攝影師、音樂家、作家都係創意職業, 其作品可以受版權保護。 版權允許創作者阻止其他人複製佢哋嘅作品。 創作者經常受到其他創作者作品的啟發。 由早期作品中汲取靈感並不被視為侵犯版權, 因為版權法保護嘅係思想的表達, 而唔係思想本身。 然而, 靈感和模仿之間有一條細綫。 如果新作品同之前嘅作品基本相似, 則可能發生版權侵權。 外在相似性和內在相似性的兩部分檢驗都證明了實質性的相似性。 外在測試係客觀的, 要求原告肯定它聲稱被複製的具體標準。 公共領域中嘅思想、概念和元素等不可保護嘅元素被從外在測試中過濾掉。 內在檢驗係檢驗一個普通人對兩部作品相似性的主觀印象, 係陪審團嘅專屬部分。
例如, 如果藝術家創作咗一幅樹嘅畫, 則藝術家對其繪畫得版權。 其他人可以自由地創作自己的樹畫, 而唔會侵犯藝術家嘅版權。 但是, 如果攝影師拍攝藝術家嘅樹畫, 要畫嘅相就侵犯藝術家嘅版權。 呢張相只係複製咗呢幅畫, 冇附加價值。 因此, 攝影師嘅畫係藝術家繪畫嘅衍生作品。 衍生作品係基於或者派生自一個或多個已存在嘅作品。 常見嘅衍生作品包括繙譯、音樂安排、文學材料或戲劇的電影版本、藝術複製品、作品的複製和已經有作品的凝結。
如果攝影師喺照片中添加一些東西, 使其不僅僅昰幅畫嘅相, 攝影師可以獲得相嘅版權, 但僅限於攝影師為新作品增加一些藝術價值嘅程度。 但藝術家仍然可以聲稱, 照片侵犯了藝術家嘅版權, 因為版權係一種專有權。 版權唔授予攝影師發佈照片的權利, 版權允許攝影師排除他人發佈照片的權利。 由于藝術家擁有原作品、繪畫嘅版權, 因此藝術家可以排除攝影師發佈照片, 因為佢係衍生作品。
如果張相可以被證明是一種變革性作品, 攝影師可以獲得超過藝術家對繪畫嘅版權嘅相嘅版權。 如果發現作品具有變革性, 則使用受版權保護的原始作品將被視為合理使用, 並且變革性作品唔會侵犯原創作品創作者嘅版權。
nirvana llc, 訴 mark jacobs 國際, 2:18-cv-10743 (c.d.ca 2018) 係一個案例, 它展示了做一項新作品與激勵佢作品過於接近時會發生咩。 本案的原告係國際復興班涅磐。 原告擁有其音樂同其他幾個藝術作品的版權。 原告擁有嘅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包括 “笑面” 設計同幑標, 版權註冊號 va0000564166, 由库尔特·科班於1991年創建, 1993年註冊版權。 ‘ 166 版權喺以上, 右上轉載。 原告自1992年以來一直使用該受版權保護的設計和標誌嚟鑑定其音樂同許可商品。 ‘ 166 版權已授權用于數十種不同產品。
2018年11月, 被告發佈了一套名為 “bootleg redux grunge” 嘅新服裝系列。 該收藏中包括具有同 ‘ 166 版權非常相似嘅繪圖) 嘅服裝項目。 被告的畫喺左邊轉載。 2018年12月, 原告同被告提起訴訟。 原告聲稱, 通過創建和銷售同 “166 受版權保護的” 笑面 “設計非常相似的設計嘅產品, 以及通過複製和展示這些圖像嚟宣傳被告” bootleg redux gunge “系列,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版權。 被告以若干理由駁回控訴, 包括兩張臉並冇實質相似。
審判法院認為被告的論點缺乏說服力, 駁回了駁回申訴嘅動議。 關於作品之間的相似性, 法院認為外在檢驗結果對原告非常有利。 笑臉嘅想法係不可保護嘅, 不過, 兩個笑面圖紙有幾個相似之處。 面部稍微唔對稱嘅形狀, 眼嘅闊放置, 嘴嘅獨特擺動同脷嘅類似位置都被認為係兩個笑面外在相似嘅原因。
這並不意味着原告勝訴, 而只是原告為可以繼續審理的案件辯護。 然而, 法官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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