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聲讀物公司回應出版商嘅侵犯版權指控。 chronicle v. 音頻
有聲讀物公司回應出版商嘅侵犯版權指控。 chronicle v. 音頻
版權係授予新表達作品創作者嘅組專有權。 繪畫、書籍、照片和錄音等作品均有資格獲得版權保護。 當作品固定喺有形媒介中時, 美國版權法自動授予此類作品的創作者版權。 版權所有者可以喺美國版權局註冊其版權, 以加強與版權相關的權利, 但註冊唔係創建版權嘅條件先例。 版權法賦予版權所有者根據原創作品複製、分發、展示、表演、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某人未經版權所有者授權而行使呢啲專有權之一, 可被視為侵犯版權。
版權法賦予版權所有者對其作品相對全面的控制, 但版權法賦予的權利有一定嘅限制。 對版權侵權嘅公平使用辯護就為通常被視為侵犯版權的行為開脫。 合理使用版權係被告必須辯護的辯護, 必須向審理此案的法院進行辯護。 當被告提出合理使用抗辯時, 法院將審查幾個因素。 這些因素包括: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包括使用係商業性質還是非營利性教育目的; 2) 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 3) 同成個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相關的部分嘅數量同實質性; 4) 使用對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應該指出, “變革性” 用途更有可能被視為公平。 變革性用途係指嗰啲增加新內容、具有進一步用途或不同特徵的用途, 並且不能替代作品嘅原始使用。
chronicle books,llc 等緊人訴 audio, 公司, 19-cv-7913 (s.d.ny 2019), 被告提出了合理使用辯護, 將係教育觀察法院如何審查合理使用因素。 本案的原告係圖書出版商。 原告認為一本書的每個方面都系單獨的財產, 可以單獨獲得許可。 例如, 精裝書、軟袋書、大印刷書籍、外文翻譯同電子圖書都被視為單一版權作品的單獨方面。 原告授權向被告發佈其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有聲讀物版本。 被告經營一項流行嘅有聲讀物服務, 讓顧客可以下載同收聽佢哋鍾意嘅書籍, 大聲朗讀。
最近, 被告宣佈推出一項新服務聲音字幕。 聲音字幕允許用戶在播放有聲讀物時閱讀有聲讀物的文本。 聲音字幕服務將獲取有聲讀物中嘅語音, 在播放音頻時將語音轉換為文本, 然後在用戶的屏幕上顯示文本。 原告對呢項服務表示反對, 因被告已授權複製有聲讀物, 而唔係電子書。 原告以侵犯版權為由提起訴訟, 並請求發佈禁止發佈可聽字幕的禁令。 被告以各種抗辯理由回應投訴, 包括使用呢啲理由係合理使用。
被告辯稱, 其使用具有變革性, 就好似錄製電視廣播到攝錄機一樣具有變革性。 索尼公司訴環球城影城公司, 464 美國 417,429 (1984) 被引用作為先例, 以支持斷言, 聲音字幕係變革性的。 使用嘅目的同特點係增強已購買有聲讀物的用戶的體驗。 被告聲稱, 聲音字幕係擴大使用有聲讀物的一種工具, 而唔係電子書嘅替代品。 關於工作嘅性質, 被告聲稱因素係中立嘅。 對於第三个合理使用因素, 即使用部分嘅數量同實質, 被告聲稱, 沒有更多的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用于制作向用戶顯示的標題。 對於第四个合理使用因素, 被告聲稱, 聲音字幕就 “啤畀版權保護作品嘅潛在市場或價值冇明顯影響”, 因此, “為了保護作者的動機, 唔需要禁止”。 創建。
聲音提出強有力的論據, 聲音字幕產品有資格作為一個合理使用。 然而, 由本案嘅法官決定被告的論點是否具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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