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製造商為商標而戰。 UNDER ARMOUR v. AGEAS

服裝製造商為商標而戰。 UNDER ARMOUR v. AGEAS

商標灋旨在保護消費者唔受欺騙而購買劣質貨。 嘜係製造商用嚟畀產品打去嘜嘅嘢。 傳統上, 商標被認為係一個詞、短語或符號, 但任何向消費者表明產品製造商身份嘅嘢都有可能受到商標保護。 商標的第一個使用者稱為在先使用者, 其後的使用者稱為喺之後使用者。 《商標灋》授予在先使用者商標所有人以商標註冊其產品的專有權。

如果嘜所有者以外嘅人開始以一種可能引起消費者混淆的方式使用商標嚟包裝產品, 可以被視為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的關鍵問題係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 如果商標的使用導致消費者對邊個生產的產品可能係商標侵權感到困惑。 在肯定混淆的可能性時, 法院要審查幾個要素, 即 polaroid 要素, 參見 polaroid corp. v. polarad elecs. Corp., 287 F.2d 492 (2d Cir. 1961)。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每個巡迴法庭都有組些許不同的審查要素, 原則基本上是相同的。 D 審查要素有: (1) 標誌的強度, (2) 相似的標誌, (3) 相似的產品或服務, (4) 在先使用者的產業是否會布局到在之後使用者所在的產業, (5) 在之後使用者的意圖, (6) 實際的證據混淆, (7) 消費者的認知, 和 (8)

之後喺使用者嘅產品或服務的質素。 商標侵權的發生唔需要兩個商標完全相同。 polaroid 要素嘅目的係法院畀出嘅一個客觀的測試, 以確定幾時消費者可能混淆兩個標誌。

有時兩個商標可能是相似的, 法院會拒絕認定商標侵權已經發生, 因此研究法院案例有助於了解法院如何應用 polaroid 要素。 armour 之下, inc. v. ageas inc., 19-cv-02946 (d.c.md 2019) 係一個涉及類似但唔完全相同嘅嘜頭嘅案件。 原告 armour 係一間馬裏蘭公司。 原告銷售各類運動器材、健身服裝、鞋及配件。 原告有銷售價值数十亿美元的產品, 這些產品通過各種零售手段在全國範圍內推廣、提供同銷售, 其中包括数千家零售商店。 原告方出售嘅產品以原告方註冊商標為特徵, 左圖為轉載。 該商標自2001年起在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

原告的商標產品係透過高曝光嘅運動員同團隊喺青年、大學、專業和奧林匹克級別賽事中推廣。 被告, ageas 係一間科羅拉多公司。 被告亦出售運動服裝, 例如運動服裝、鞋及配件。 被告於2017年首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要申請聲稱於2016年首次喺商業上使用。

被告的商標申請遭到了原告的反對, 但美國專利商標局於2019年9月批准了該申請的出版。 原告隨後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原告在訴狀中聲稱, 在申請商標時, 被告實際上並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其商標。 原告認為被告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 因為消費者很可能將被告的商標與原告嘅嘜頭相混淆。

為咗支持自己的論點, 原告指出, 在電子商務網站亞馬遜 (amazon) 的篇評論文章中, 至少有一位消費者將被告的產品與原告的商標混淆了。 被告尚未提出答辯。

雖然可以諗嘜係相似嘅, 但究竟是否存在商標侵權, 仲係要睇寶麗來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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