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設計師文件起訴侵犯版權偽裝設計。 ASAT 訴 CHAPTER 4

服裝設計師文件起訴侵犯版權偽裝設計。 ASAT 訴 CHAPTER 4

版權係組授予原創藝術作品創作者的專有權利, 當藝術以有形嘅形式固定時。  向美國版權局註冊作品將加強版權法授予的專有權利, 但唔需要授予版權。  原創藝術作品的創作者被授予複製派和銷售受版權保護作品等的獨家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行使版權法授予的專有權之一, 則視為侵犯版權。  版權所有者可以通過禁令告到停止侵犯版權, 並因侵權行為而獲得金錢賠償。

有用嘅文章被排除在美國版權保護之外, 其程度係裝飾性特徵與功能特徵的區別。  如果有用物品嘅裝飾特徵可以係有用物品嘅功能特徵中分離出來, 而唔係裝飾性特徵可以受版權保護。  幾十年嚟, 不同的聯邦巡迴法院喺有用嘅條款標準如何適用於服裝方面存在分歧。  美國最高法院在《美國第15-866号》 (美國, 2017年) 第15-866号 (美國) 中發表其意見時, 解決了分歧。  在這種情況下, 原告設計了啦啦隊制服, 被告複製了設計。  原告以侵犯版權為由提起訴訟。  被告聲稱, 衫係一件有用的物品, 因此冇版權保護。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 只有在該功能 (1) 可以被視為獨立於有用物品的二維或三維藝術作品, 以及 (2) 有資格作為可保護的畫像、圖形或雕塑作品 (無論是單獨或固定在其他有形的表達媒介中) 時, 至有資格獲得版權保護。如果該功能同將之同它納入的有用文章分開想象。

asat outdoors, llc 訴第4章公司, 19-cv-10462 (s.d.ny 2019) 係一個案件, 重新審視喺 star athletica 中決定嘅問題。  本案的原告於1985年製造了偽裝圖案。   原告向美國版權局註冊了該設計, 並獲准獲得編號 va 209-141。  版權圖案嘅副本在左側複製。

被告最近開始出售印有迷彩圖案嘅衫。  右側轉載了被告產品之一的示例。  原告認為, 被告的圖案與原告的模式十分相似, 構成侵犯著作權。  原告在訴狀中要求每次侵權嘅法定損害賠償額為15万美元。  投訴中不清楚侵權的確切內容。  侵權係被告製作嘅每件衫, 重係每次在被告網站上顯示侵權圖案的圖像, 都預可解釋。

鑑於原告的圖案與被告服裝的圖案以及 star athletica 開創嘅先例具有很強的相似性, 原告具有強有力嘅理由。  看到被告在答覆中主張甚麼辯護會好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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