朕第12人为訴訟可能揭示各州是否對侵犯版權負有責任。CANADA HOCKEY訴TEXAS A&M案

朕第12人为訴訟可能揭示各州是否對侵犯版權負有責任。CANADA HOCKEY訴TEXAS A&M案

美國版權法賦予新作品創作者基於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複製、發行、執行、展示、傳輸和準備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創作者喺創作受版權保護嘅作品時獲得版權。 版權可以在美國版權局註冊,以加強與版權相關的權利,但版權授予不需要註冊。 如果除著作權人以外嘅人試圖行使著作權法賦予嘅排他性權利之一,則可視為侵犯版權。 著作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法院透過禁令制止侵犯版權嘅行為,並為已經發生嘅侵權行為獲得金錢賠償。

喺美國,版權係影響訴訟結果嘅幾個法律概念之一。 另一個重要嘅法律概念係主權豁免。 主權豁免原則係,除非政府同意起訴,否則政府不得被起訴。 喺侵犯版權嘅情況下,聯邦政府已明確放棄其豁免版權侵權訴訟28 USC 1498 ( b ),但版權原告可以收回嘅處罰係有限到極嘅。 当州政府介入時,答案就唔太清楚了。 《版權補救澄清法》(”CRCA”),美國第17.C 511(a)試圖使州政府對侵犯版權承擔責任。 美國最高法院於18-877年(美國2020年)艾倫訴北卡羅來納州州長庫珀案中裁定緊,CRCA冇有效廢除州行為人對所有侵犯版權案件嘅第十一修正案的主權豁免權。 雖然最高法院的意見確實確認各州並不總是對侵犯版權負責,但它沒有說各州從不對侵犯版權負責。 那麼,問題就變成了一個國家能對侵犯版權負責嗎?

在加拿大曲棍球訴德克薩斯A&M大學案( 4:20-cv-03121 (第5次Cir 2021 )中,各州能否因侵犯版權而孭飛係一個核心問題。

本案嘅原告係體育相關傳記嘅創作者。 原告特別着迷于德克萨斯A&M大學( TAMU )足球隊嘅”第12人”。 “第12人”嘅故仔集中喺一個叫E.KingGill嘅人身上,佢係1922年TAMU嘅”四人幫手”——一個幫助隊員練習,但自己唔參加比賽嘅球員。 喺一場關鍵嘅比賽中,一名關鍵球員受傷,吉尔由看台上落嚟,代表名球員上場。 塔穆贏得了比賽,吉尔成了英雄。 原告用咗1,500多个小时研究、寫作同編輯一本關於吉尔嘅書。 在此期間,原告經常與被告體育部嘅成員互動。 在某些時候,被告的僱員得到咗原告書嘅出版前副本。 被告拿走了該書的副本,更改了書名,刪除了對該書的被告版權的任何提及,並在互聯網上提供該書的費用。 原告未出版嘅書嘅市場基本上蒸發了。

2017年1月19日,原告起訴被告,要求被告提出包括直接侵犯版權在內的各種索賠。 被告根據一些理論提出駁回。 地區法院駁回了該案,理由係TAMU作為德克薩斯州嘅一個部門有權享有主權豁免權。 原告向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原告上訴嘅主要論點係,不僅僅昰侵犯版權。 原告嘅作品未發表。 被告向該書嘅目標消費者(即TAMU粉絲)出版該書,破壞咗原告作品嘅任何市場。 由於呢啲事實,原告辯稱,被告的行為應被視為政府行為,或僅僅係侵犯版權嘅行為。

原告提出支持它的有力論據。 呢個論點是否足夠有力,足以說服第五巡迴法庭,仲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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