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授權嘅苏斯博士同星際迷航混搭發現不公平使用。 SEUSS訴COMICMIX案
未經授權嘅苏斯博士同星際迷航混搭發現不公平使用。 SEUSS訴COMICMIX案
版權係授予新表現作品創作者嘅組排他性權利。 繪畫、書籍、雕塑同電影係啲被授予版權保護嘅藝術類型。 当創作者製作新作品時,佢哋被授予根據原作複製、派、顯示、執行、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嘅專屬權利。 如果除受版權保護嘅作品嘅版權所有者以外嘅其他人行使呢啲排他性權利之一,則可被視為侵犯版權。 著作權人可以提起訴訟,以強制令阻止侵犯版權的行為,並因已經發生的侵犯版權行為獲得金錢賠償。
版權法賦予著作權人一些強大的權利,但呢啲權利唔係無限嘅。 因為版權法保護藝術創作,好多藝術家由同行嘅作品中汲取靈感,版權法有多少例外,允許一個藝術家向另一個藝術家借用一些材料。 合理使用係著作權法賦予權利嘅重要例外。 合理使用係為有限同为變革性为目的複製受版權保護嘅材料,例如評論、批評或模仿受版權保護嘅作品。 此類使用無需版權所有者的許可即可進行。
当法院被提出對侵犯版權嘅公平使用辯護時,法院將審查幾個因素,以確定使用是否實際上係合理使用。 法官考慮的四個因素是:(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2)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3)所佔作品的數量和實質性,以及(4)使用對受版權保護作品潛在市場的影響。 聲稱合理使用辯護時,好難預測案件的結果,因為辯護取決於案件嘅事實。 因此,審查案件以了解法院過去如何作出裁決係有用嘅。
SEUSS公司博士,L.P.,訴Comicmix LLC,19-55348 ( 2020年第9圈)係一個案例嘅例子,其中一項意在模仿嘅作品被法院視為唔畀合理使用。
這個案子集中喺書上哦,你會去嘅地方! (去! 由心愛嘅兒童作家苏斯博士。 去嘅例子頁! 如上圖所示。 在左邊。 本案的原告擁有苏斯博士作品嘅知識產權,包括其著作中嘅版權。 原告出版發行嘅書番,如周年紀念版。 並許可喺苏斯博士品牌的創作新作品。
本案的被告係《哦,你會大膽咁去嘅地方》嘅作者! (大膽)。 大膽咁係《星際迷航》中嘅人物同苏斯博士嘅寫作風格之間嘅混搭。 混搭係透過將來自兩個或多個源嘅元素(如具有其他源中嘅人物或情況嘅電影或視頻)組合而創建嘅嘢。 去! 係苏斯博士嘅作品,最類似于大膽嘅故仔情節。 喺右側轉載咗《大膽》嘅一個例子。 被告沒有試圖由原告嗰度獲得大膽創造嘅許可證。 被告大膽地創造了一個假設,佢哋將免受版權責任,因為佢哋打算創建一個模仿。
原告以侵犯版權罪起訴被告。 區法院准予被告即決判決,認為大膽係合理使用Go! 原告隨後向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第九巡迴法庭在意見開始時指出,上訴的主要問題不是是否大膽侵權
去! ,但是否大膽! 係一個合理使用Go! 由於合理使用係一種實性辯護,被告有舉證責任,即合理使用適用。 第九巡迴法庭仲指出,模仿係欺騙、發送、漫畫或評論其他作品。 模仿作品嘅風格,對原作嘅實質內容或風格冇關鍵影響,唔會模仿。 第九巡迴法庭發現,大膽炤搬得Go嘅風格! 既唔係模仿,都唔係變革。 第九巡迴法庭嘅結論係,所有法定因素都與合理使用有關,並推翻咗地區法院對即決判決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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