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授權的紀錄片製作者面臨侵犯版權的訴訟。 abkco 訴 coda

未經授權的紀錄片製作者面臨侵犯版權的訴訟。 abkco 訴 coda

版權係授予新表達作品創作者嘅組專有權。 音樂、舞蹈同電影等錶現力嘅作品都有資格獲得版權保護。 創作者喺有形媒介中修復其錶現力的作品時, 將獲得版權。 這意味着, 當創作者將其樂譜保存到硬盤、錄製自己執行歌曲或錄製其表演視頻時, 他們將獲得作品的版權。 版權授予其所有者基於原件複製、分發、執行、展示、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呢啲專有權之一, 則可視為侵犯版權。

當涉及到關於藝術家嘅紀錄片時, 版權法變得複雜起來。 人嘅生命係一系列不能給予版權保護的事實。 然而, 一部關於一個人, 尤其是一個藝術家的紀錄片, 只系一個事實清單, 會相當冇癮。 要講述一個人的故事, 如圖像, 聲音和視頻的人一定要騷畀觀眾上下文。 如果製作紀錄片嘅人可以獲准使用此媒體, 咁問題就不大了。 未經授權嘅紀錄片係事情變得複雜嘅地方。 如果制作了一部關於藝術家嘅紀錄片, 則包括藝術家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示例。 複製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可被視為侵犯版權。

版權法嘅公平使用原則將允許創作者借用他人擁有嘅一定數量嘅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合理使用係為有限同 “變革性” 目的複製受版權保護的材料, 例如評論、批評或模仿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此類使用無需版權所有者許可即可進行。 紀錄片可以被視為關於一個人的評論, 因此可以適用合理使用, 但係冇明文規則嚟準確肯定喺合理使用成為侵犯版權之前可以使用多少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合理使用係侵犯版權的肯定性辯護。 意味着版權被告必須為辯護辯護, 並提交證據去法院, 以證明其使用符合合理使用條件。 17 u.s.c. §《美國版權法》第107條概述了評估合理使用問題的以下四個因素: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包括此類使用是商業性質仲是用于非營利性教育目的; (2) 使用目的和性質。 (c) 使用目的和性質。 (c)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包括此類使用是否屬於商業性質或是否用于非營利性教育目的; (2) 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 (三) 同成個受版權保護作品相關的部分的數額和實質; (4) 使用對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任何單一因素都唔肯定合理使用, 法院可以自由尋求合理使用, 即使四個因素中有三個不利於合理使用。 由于合理使用因素可以解釋, 因此, 研究先例, 看看法院如何將合理使用分析應用於某些事實模式, 係有好處嘅。

abkco music & records, inc., 訴 coda 出版有限公司, 1:19-cv-11892 (s.d.ny 2019) 涉及關於幾個音樂團體的未經授權嘅紀錄片。 本案的原告係滾石樂隊、abba 樂隊、涅磐班同埃尔顿·约翰班等著名樂隊創作的歌曲的權利擁有者。 本案的被告製作了關於原告所代表嘅樂隊嘅未經許可的紀錄片。 原告聲稱, 紀錄片只不過係一種喺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執行版權法和複製受版權保護的音樂的方式。 原告要求對侵權處以親15万美元的法定賠償, 並要求停止發行紀錄片。

被告尚未對申訴作出回應, 但佢哋無疑會聲稱佢地使用原告的受版權保護的歌係合理使用。 法庭認為論點的說服力取決於被告的律師能在多大程度上證明合理使用因素適用於紀錄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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