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進行調查, 不宜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thermolife 訴 g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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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係授予新發明嘅發明人嘅一套專有權利。 要在美國獲得專利, 發明者一定要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 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以確保其符合專利的所有要求。 如果專利申請符合所有要求, 發明者將被授予專利。 專利授予其所有者喺美國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該發明的專有權。 如果除發明人以外的其他人試圖行使呢啲可以被視為專利侵權的專有權之一。

專利權人可以提起訴訟, 透過禁制令制止專利侵權行為, 並對已經發生的專利侵權行為獲得金錢賠償。 專利侵權訴訟既複雜又昂貴。 對原告、被告和法院來說, 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都好費時。 專利侵權訴訟的訴訟費一開始就好高, 如果訴訟一方行為唔合理, 訴訟費可能會大幅增加。 為咗鼓勵當事人和解, 根據美國法典第35章第285節, 專利法允許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勝訴一方在特殊情況下獲得律師費。 這種特殊情況一般係指, “被訴方明顯可以在訴訟中勝出” 或 “原告以唔合理的方式提起訴訟”。

參見 octane fitness, llc v. icon health & fitness, inc., 572 u.s. 545, 554 (2014).。 該法條嘅目的唔係要懲罰積極起訴案件的當事人, 而是要鼓勵當事人採取專業的訴訟策略。 冇理由咁拖延審判進程或無視法院指示屬於適用該法條嘅情況。

此外, 如果原告未有對侵權指控進行充分調查緊嘅情況下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也可適用該法條。 thermolife international llc 訴 gnc corp, 2018-1657 (c.a.f.c. 2019) 案, 即使原告未採用專業的訴訟策略, 而需支付給被告律師費。 本案的原告由一所大學獨家授權了四項專利。 專利要求使用不同的氨基酸嚟幫助提高運動員的成績。 被告生產嘅產品旨在提高運動員的成績。 原告控告被告侵犯專利權。 被告回應話, 佢地嘅產品冇侵犯原告的專利, 而且呢啲專利係無效嘅, 因為呢啲專利屬於現有技術。 在審判過程中, 有證據表明, 原告沒有理解被告產品的成分, 也沒有進行任何測試, 以確定被告嘅產品是否真的侵犯了原告的專利。

被告聲稱, 原告沒有進行充分調查緊嘅情況下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只是一種商業策略, 目的是達成和解賺取和解費用。 地區法院裁定原告所有主張無效。 地方法院裁定該案件屬於前述法條所適用的情況, 並判原告給付被告律師費。 地方法院未有對原告如何提起訴訟或試圖為其專利的有效性辯護做出認定。

另一方面, 地方法院嘅結論係, 由於未進行充分的訴訟前調查, 原告最初指控侵權係唔合理嘅。 原告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確認了地方法院對律師費嘅裁決。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 地方法院沒有濫用其 “根據原告喺呢啲案件及相關案件中對侵權行為進行不充分的訴訟前調查嚟確定是否適用前述法條嘅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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