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用激勵書嘅摘錄發現合理使用。BELL v. WORTHINGTON
校用激勵書嘅摘錄發現合理使用。BELL v. WORTHINGTON
版權係授予創作原創作品嘅人嘅組排他性權利。 儘管美國版權法使用桎梏作者徜徉一詞,但該詞仲包括好多其他創造性職業,如畫家、雕塑屋企、攝影師、音樂家同軟件作家。 原創作品係呢啲創造性職業之一所創造嘅嘢。 作者可以向國會圖書館註冊其版權,以加強與版權相關的權利,但作者無需註冊,即作品的版權。 版權賦予作者根據原作複製、發行、表演、展示、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呢啲排他性權利之一,可被視為侵犯版權。 版權所有者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強制令停止侵犯版權的行為,並因已發生的侵犯版權行為獲得金錢賠償。
授予版權所有者嘅獨佔權唔係無限嘅。 合理使用係版權法嘅一個要素,它為被告免除了侵犯版權嘅責任。 合理使用之所以存在,係版權法旨在促進藝術同科學進步,合理使用受版權保護嘅物係促進進步嘅用途。
35 U.S.C.第107節對排他性權利嘅限制規定,出於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學術或研究等目的,合理使用受版權保護嘅作品,包括以複製品或音效複製或以該條規定嘅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此類作品,並不構成侵犯版權。 第107節畀出咗喺提出合理使用防禦時需要考慮嘅四個因素。 法官在合理使用辯護中考慮嘅四個因素係:1你使用嘅目的同性質2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性質3所佔部分嘅數量同實質性,以及4使用對潛在市場的影響。
贝尔訴沃辛顿市學區,2:18-cv-961 ( S.D.OH 2020 )話明一個案例,即除了由受版權保護嘅作品被發現符合合理使用條件。
原告是一位運動心理學家、作家、專業演說家和體育顧問,著有《勝利不正常》(糸WINó)一書。 WIN包含一個激勵性體育段落,開頭係”勝利唔正常”。 原告將WIN相關產品和許可證出售畀其他人以使用、顯示和執行。
被告,係一個有籃球隊嘅學區。 籃球隊嘅教練公開展示咗WIN嘅桎梏勝利唔正常徜徉嘅段落。 教練們將文章讀畀球隊,喺更衣室度打咗一本WIN,然後在社交媒體上發佈番呢段說話。 原告以侵犯版權罪起訴被告,雙方均提出即決判決動議。
提交法院嘅主要問題係,喺學校更衣室同學校僱員嘅個人社交媒體賬戶上公開展示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段落是否合理使用。
法院審查了四個合理使用因素,並得出結論認為被告使用WIN係合理使用。 WIN段落嘅使用唔係變革性嘅,因為佢係逐字複製。 然而,法院認為,第一個因素仍然益合理使用,因為使用是教育性的,目的是教學生運動員”良好的體育精神和公平競爭的教訓”。 此外,法院認定,使用唔係商業用途,因為被告沒有由使用中獲利。
第二個因素贊成合理使用,因為該段係事實同虛構嘅混合。 在被告使用之前,仲發佈埋WIN,因此原告控制WIN第一份出版物嘅權利未受影響。
第三个因素係中性嘅,因為被告複製咗WIN書嘅小部分,但係複製嘅段落係WIN書嘅核心。
法院認定,第四个因素益咗合理使用,因為当使用是非商業性時,展示市場損害嘅重擔在於版權持有人。 除了關於被告的使用(如果廣泛使用)會對WIN市場產生負面影響嘅合明陳述外,原告冇提出證據,證明被告的用途與對WIN圖書銷售或演講活動市場危害之間有聯繫。
權衡四個因素,法院得出結論,被告的使用受到合理使用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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