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學特性認定合理使用。 ANDY WARHOL v. GOLDSMITH
根據美學特性認定合理使用。 ANDY WARHOL v. GOLDSMITH
美國版權法使用 “原創作品” 一詞來描述受版權法保護的內容。 這個短語被賦予了廣泛的含義, 涵蓋了書籍之外嘅創造性作品。 音樂、電影、照片和電腦軟件都被認為是作者的作品。 當其中一件作品被創作出嚟時, 創作者就被授予其作品的版權。 版權係授予新作品的創作者嘅一套排他性權利。 版權賦予著作權人喺原作品嘅基礎上複製、發行、表演、展示、傳播、制作派生作品嘅專有權利。 如果除版權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試圖行使呢啲行為, 則侵犯了版權的專有權。 版權所有者可以通過提起訴訟嚟對抗版權侵權。
訴訟中, 原告可以請求禁令以阻止侵權行為, 並就已經發生嘅版權侵權行為獲取經濟補償。 版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相當大的控制權。 然而, 版權法賦予的權利都有一定嘅限制。 當一個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被複製用於有限嘅同 “變革性的” 目的時, 例如評論、批評或模仿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這種複製被認為是一種合理的使用。 合理使用係對侵犯版權的一種積極磅。 從技術上講, 侵犯版權是違法的, 但這種侵犯係可以原諒的, 因為合理使用促進了藝術同科學嘅進步。 合理使用, 喺美國版權法中有明確規定, 但決定是否適用係合理使用抗辯由法院決定。
由于合理使用涉及到具體事實, 因此研究法院的案例有助於了解法院因何原有裁定適用合理使用抗辯。 the andy warhol foundation the visual arts 前, inc. v. goldsmith, 17-cv-2532 (2017) 案中, 認定了複製畫家嘅相屬於合理使用。 這起案件圍繞住張名叫 prince rogers nelson 嘅歌手嘅相展開, 公眾都知道佢就係 prince。 本案被告比 prince 拍了一張照片。 被告在其工作室拍攝有關照片, 並以一些藝術技巧修改了該照片。 被告所拍攝嘅其中一幅相許可畀咗間雜誌作社做參考。 該雜誌啲相寄畀安迪·沃霍尔, 畀佢根據相創作一幅畫。 andy warhol 是一位著名的美國畫家。 沃霍尔根據呢啲相創作了幾幅畫, 其中一幅被該雜誌喺篇關於 prince 的文章中使用。 1987年沃 warhol 世後, 原告獲得了 warhol 創作的畫作的所有權。 2016年普林斯去世時, 最初委託 warhol 畫作嘅雜誌發行了一期紀念特刊, 收錄咗 prince 所有由 warhol 創作的畫作。
被告指控原告的繪畫作品侵犯了被告的著作權, 原告提起訴訟, 要求作出不侵權的宣告判決。 初審法院發現 warhol 嘅畫作具有變革性, 而且合理使用了被告的照片。 人們發現這些畫作具有變革性, 因為呢啲畫作 “合理地改變了” 畫作嘅主題。 初審法院認為, 這些照片比 prince 描繪成一個脆弱的人, 而這些畫把他描繪成一個生命力強大嘅人。 呢 D 畫嘅風格屬於 warhol 嘅創作風格。 呢啲因素曡加, 使該創作行為符合合理使用行為的性質同目的。 對於第二个合理使用因素, 關於作品的性質, 雙方的觀點都未被法院支持。 對於第三个合理使用因素, 即所拍攝嘅有版權作品的數量, 法院認為沃霍尔幾乎删除了畫作中所有可保護嘅相元素。 因此, 第三个因素益認定合理使用。 最後一個合理使用因素是, 法院認定沃霍尔的畫作並不能替代相, 因此照片的許可費收入並無受到損害。
初審法院認定嘅事實屬於合理使用, 法院作出了益原告嘅即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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