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花班訴啤酒廠商侵權。 GUNS N’ ROSES v. CANARCHY
槍花班訴啤酒廠商侵權。 GUNS N’ ROSES v. CANARCHY
商標為生產商比其產品嘅標記。 傳統意義上, 商標只是一個符號、單詞或短語, 實際上, 任何公司用來區別其產品和競爭對手產品嘅嘢都可以獲得商標保護。 在美國, 嘜可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 以加強與商標相關的權利, 但商標註冊非必經程序。 第一个使用商標的公司畀貨打去商標被認為係嘜嘅在先使用者, 隨後的商標使用者被認為係字之後使用者。
美國商標灋規定, 即使喺之後使用者註冊了商標, 在先使用者相較于喺之後使用者享有優先權。 商標的強度關鍵在於, 消費者是否可以將商標與產品來源聯繫起來。 如果系之後商標使用者以一種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的方式對產品進行商標註冊, 則可視為商標侵權。
商標所有人可以提起訴訟, 通過禁令制止商標侵權行為, 並對已經發生的商標侵權行為獲得經濟賠償。 當出現商標侵權案件時, 法院通常採用 polaroid 基準來衡量侵權行為。 該基準源於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 其他巡迴法院的基準可能略有不同, 但大多數巡迴法院遵循類似的模式。 簡而言之, polaroid 基準如下: 1. 在先使用者的商標標識的識別度, 2. 商標標識相似度, 3. 產品或服務的相似性; 5. 兩商標使用者銷售相同產品嘅可能性, 6. 在後嘜採用該商標的意圖。
7. 實際混淆嘅證據, 買家嘅認知嘜頭嘅能力, 8, 之後喺使用者嘅產品或服務質量。 槍炮玫瑰訴卡納奇工藝啤酒廠集體有限責任公司案 (guns n ‘ roses v. canarch craft brewery collective llc, 2:19-cv-04052) 係兩個行業完全唔同嘅公司之間商標糾紛的一個案例。 本案的原告係一個成立於1984年的搖滾樂隊。 呢個班係國際上好出名, 已經賣出咗幾億張唱片。 該班贏得了幾個主要的音樂獎項, 並獲得了廣泛的媒體報道。 該班已經將自己嘅名註冊為多個類別的商品的商標, 包括音樂、娛樂和服裝。
樂隊由 “槍炮玫瑰” 嘜頭嘅授權中獲得了可觀的版稅。 本案的被告是一家啤酒廠, 該啤酒廠銷售啤酒同衫都印有 “槍炮玫瑰” 嘅嘜頭。 2018年8月, 被告試圖將槍支 “n” 玫瑰註冊為啤酒商標。 此後不久, 原告與被告取得聯繫, 要求被告放棄商標申請, 因為該商標與原告商標有混淆之處。 2019年3月, 原告向美國專利商標局嘜審判和上訴委員會提起了反對訴訟。
2019年5月, 被告提出商標申請作廢通知書, 但直到 2020年, 被告仍拒絕停止銷售帶有槍炮 “n” 玫瑰嘜頭嘅產品。 原告於2019年5月對被告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原告聲稱實際存在消費者困惑, 因為啲社交媒體用戶發布了被告的啤酒照片, 並附上說明文字, 消費者認為原告與啤酒有某種聯繫。 原告的理由很充分。 被告放棄商標申請表明佢哋唔信自己有充分的理由。
這個案子很可能好快就會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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