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請求排除原則的適用。 MEDIA RIGHTS TECH v. MICROSOFT
民事請求排除原則的適用。 MEDIA RIGHTS TECH v. MICROSOFT
當作品被固定在一個有形媒介上時, 創作者被授予版權。 版權保護相、雕塑、文學和軟件等作品。 版權法賦予著作權人複製、發行、表演、展示、傳播或者製作以原作品為基礎的派生作品嘅專有權利。 如果除版權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試圖行使呢啲行為, 則可以被視為侵犯版權的專有權。
權利人可以提起訴訟, 透過禁制令制止侵權行為, 並對已經發生的侵權行為獲得經濟賠償。 版權法並非憑空而嚟。 美國同大多數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 提起訴訟緊時必須遵守数条相關法律。 如果原告不能以合乎規則的方式起訴, 即使原告有正當的理由提起訴訟, 仍不能得到對其有利的判決。
喺美國提起的訴訟有數種原則, 有啲係成文嘅, 有啲係基於法院判例。 其中一個存在於法院判例中嘅法律原則係民事請求排除原則。 該原則可以排除相關請求和爭議, 透過在本次訴訟中排除當事人本有機會在先前訴訟中提出的爭議事項, 避免當事人 “參加多次訴訟的費用和煩惱”, 節約司法資源, 并通過此種方式盡量減少法院做出唔一致決定嘅可能性, 維護司法活動嘅穩定性同有效性 (taylor v. sturgell, 553 u.s. 880, 892)。 在同一場連續的訴訟中, 民事請求排除原則禁止當事人追求喺先前嘅訴訟中提出的或本可以提出的請求。 在判決之後提出嘅主張是否能在判決嘅中得到支持, 無關緊要; 更重要的是該判決中調查程序係咪可以喺本訴訟中使用更為重要。
基本上, 如果原告提起涉及被告行為的訴訟並且該案件達成判決, 則原告被禁止根據同一行為提起另一起訴訟。 media rights technologies, inc., v. microsoft corp, 17-16509 (9th cir. 2019). 話明民事請求排除原則係點樣阻礙原告提出的主張。 本案原告既開發了保護數字文件免遭翻版嘅軟件。 被告聯繫了原告並簽訂了份許可該軟件的合同。 之後呢啲合作關係因某些原因停止了, 被告開始銷售佢哋自己版本的軟件。 2013年, 原告同被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喺嗰個案件中, 法院宣佈其中一項專利無效, 原告在對實體權利進行處置的情況下自願撤回了訴訟。
當一個訴訟有實體全體處置而被駁回時, 意味着原告不能再提起同樣嘅訴訟。 原告隨後對被告提起訴訟, 主張侵犯版權、違反《數字千年版權法》同違反合同。 地方法院裁定, 第二起訴訟因民事請求排除原則而被駁回。 原告在第一次訴訟中有機會提出侵犯著作權的問題, 但沒有提出。 由於兩起案件涉及被告的同一行為, 故適用民事請求排除原則。
原告對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確認。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為, 基於被告喺2013年訴訟前的行為, 原告不得主張侵犯版權。 但是,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為, 民事請求排除原則並不妨礙原告對專利侵權訴訟後產生的著作權侵權主張進行主張: 即原告主張被告銷售侵權軟件產品事件, 發生在專利侵權訴訟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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