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溶膠藝術家”贏得600萬美金嘅判決,以破壞他們的藝術。 CASTILLO訴G&M REALTY案

“氣溶膠藝術家”贏得600萬美金嘅判決,以破壞他們的藝術。 CASTILLO訴G&M REALTY案

版權法保護藝術家不得喺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其作品。  由於好多國家通過咗《伯尔尼公約》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等條約,因此全世界嘅版權法相對比較規範。   每個國家執行呢啲條約所用嘅法律略有不同,但法律嘅基本精神係相同嘅。

《伯尔尼公約》要求成員國執行保護藝術家道德權利嘅法律。 為咗遵守要求,美國國會於1990年通過咗《視覺藝術家權利法》。  該法規賦予視覺藝術家某些”道德權利”。 見17.C§ 106A (a)。

VARA專門授予受該法保護嘅作品作者以下權利:( 1 )要求創作嘅權利;( 2 )獲得作者嘅權利;( 3 )獲得作者嘅權利;( 3 )獲得作者嘅權利;( 3 )獲得作者嘅權利;( 3 )獲得作者權嘅權利;( 3 )獲得作者權嘅權利;( 3 )獲得作者權嘅權利;( 3 )獲得作者權嘅權利;( 3 ) (2)有權阻止喺作者未創作嘅任何作品上使用姓名; (三)有權防止喺以損害作者榮譽或名譽嘅方式歪曲、殘害或修改嘅作品上使用姓名; (4)防止歪曲、殘害或修改損害作者榮譽或名譽的權利。  VARA授予藝術家防止作品遭到破壞的權利,如果該作品已達到”公認的地位”,並且即使在作品售出後,保護仍保留該作品。 Id. = 106A (a) (3)(B)。 根據第504 ( b )和( c )條,藝術家如果肯定違反VARA嘅行為,可以獲得實際損害賠償和利潤或法定損害賠償,如果藝術家證明違反行為係特登嘅,則增加呢啲損害和利潤或法定損害。  在大多數情況下,VARA下授予嘅權利喺藝術家嘅一生中仍然存在。

與VARA相關嘅權利可能導致混淆,因為它們比版權法賦予嘅一般權利更強,VARA僅適用於已實現”公認地位”嘅作品。  為咗幫助理解VARA如何適用於現實世界,研究案例研究係有幫助嘅。

CASTILLO訴G&M Realty L.P.,18-498-cv (第2卷2020年)是美國法院如何將VARA應用於現實生活案件的一個例子。

該案始於2002年,當時被告承諾喺紐約长岛市擁有嘅一系列破舊倉庫建築中安裝藝術品。  被告要求著名藝術家乔纳森·科恩把倉庫變成藝術家嘅展覽空間。  科恩在被告倉庫策劃的藝術類型通常被稱為塗鴉,但法院稱原告為”氣溶膠藝術家”,以區分原告與常見的塗鴉相關的負面成見。 喺科恩嘅領導的,呢個被稱為5Pointz嘅網站發展成為全球主要嘅氣溶膠藝術中心。 它吸引咗成千上萬嘅每日遊客,眾多嘅名人,同廣泛嘅媒體報道。  一些氣溶膠藝術被永久展示,而其他作品係暫時嘅。

2013年5月,原告得知被告計劃拆除5Pointz並建造豪華公寓。  原告成功地向地區法院申請臨時限制令,阻止拆除該建築。  臨時限制令到期嘅當晚,但在法院發佈初步禁令令之前,被告開始拆除該建築。  原告試圖由5Pointz中刪除藝術品,但被告的工人拒絕佢哋進入。

地區法院在審理中認定,45件杵氣溶膠藝術桎梏作品獲得咗公認嘅地位,被告透過銷毀它們違反了VARA,而且呢種侵犯行為係特登嘅。  地區法院制定咗其意見所依據的證據嘅詳細記錄。   法院無法辨別被毀藝術品嘅實際價值,因此法院卻給予每件作品15万美金嘅法定賠償,共計675万美金。  被告向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嘅主要問題係,5Pointz嘅作品是否係”公認嘅地位”,從而保護免受第106A ( a )( 3 )( B )條下嘅破壞。 第二巡迴法庭認為,一項作品係高質量、地位或口徑嘅,被相關社區承認為作品,則具有公認嘅地位。  意味住,一般需要專家證詞或非專家承認嘅實質性證據嚟確立公認嘅地位。  第二巡迴法庭發現,有些藝術品係暫時嘅,原告知道5Pointz將來可能被拆除,事實並不排除氣溶膠藝術作品受到VARA保護。  第二巡迴法庭確認咗地區法院嘅裁決,因為它的結論係,地區法院的裁決得到咗大量證據嘅撐,而且法律對證據嘅適用方式冇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