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製造商因在廣告中使用 instagram 照片而被起訴。 SCHROEDER 訴 volvo

汽車製造商因在廣告中使用 instagram 照片而被起訴。 SCHROEDER 訴 volvo
版權係授予新表達作品創作者嘅組專屬權利。 當創作者以有形媒介修復作品時, 佢哋將自動獲得作品的版權。 創作者可以通過向美國版權局註冊作品嚟加強與美國版權相關的權利, 但授予版權要註冊。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可被視為侵犯版權嘅呢啲專有權之一, 則授予版權所有者根據原件複製、分發、執行、展示、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嘅專有權利。 當版權所有者感到其版權受到侵犯時, 佢哋可以請求強制令和損害賠償。 但是, 對侵犯版權的指控只是進程的開始。
要證明侵犯版權, 原告必須確立 (1) 有效版權的所有權, 以及 (2) 複製原創作品的組成部分。 這種複製可以證明, 無論係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實際複製了作品, 一係係證明被告 (I) 可以接觸到作品, (二) 作品基本上相似。 一切都係基於被告複製未經許可進行的假設。 如果事實證明被告擁有複製作品嘅許可證, 無論係明示定暗示係嘅, 則版權侵權冇發生。
好多人使用社交媒體與朋友保持聯繫或專業提升自己。 社交媒體可以被認為係生活中無所不在一分子。 當用戶註冊社交媒體平台時, 佢哋必須同意使用條款協議, 而好少有人實際花時間閱讀。 重新發佈用戶上傳嘅媒體嘅權利係社交媒體使用條款協議中常見嘅部分。 雖然對於使用社交媒體進行娛樂的用戶來說, 看起來似乎微不足道, 但對於使用社交媒體嚟宣傳自己嘅專業人士來說, 會產生意想不到的後果。 專業攝影師透過版權法嚟銷售照片並保護收入。 如果社交媒體平台可以許可專業攝影師貼嘅相, 可能會損害攝影師謀生的能力。
然後, 當版權所有者將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上傳到社交媒體平台時, 該作品是否可以在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的情況下獲得許可?
jack schroeder, v. volvo 集團 north america, llc, 2:20-cv-05127 係涉及具體問題的案例.
本案的原告係一位專業攝影師同一位喺花田裏影相嘅糢特。 原告在拍照時使用被告製造的車輛作為道具。 原告在社交媒體平台 instragram 上發布了幾張特別出色嘅相。 原告的照片示例喺上面轉載。
2019年4月, 被告請求原告允許喺廣告活動中使用原告嘅相。 原告拒絕了被告的請求。 被告在廣告活動中使用了原告嘅相。 原告一再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佢嘅相, 當被告沒有回覆時, 原告就侵犯版權提出申訴添。
抽象咁講, 似乎係一個開放和關閉的情況下。 原告拍了一張照片, 被告未經許可重新刊登了相, 通常會係侵犯版權。 令事情複雜化嘅係, 原告將他的照片上傳到 instagram。 好多社交媒體平台都有使用協議, 賦予該平台許可上傳到平台的媒體嘅權利。 如果 instagram 有權許可原告的照片, 則被告不得對侵犯版權的行為負責。
最近, instagram 重申了其使用條款, 以明確發佈番喺社交媒體網站上發佈的照片可能需要版權所有者的許可。 如何影響原告同被告喺案件中嘅爭端, 還有待觀察。
如果你對此博客嘅作者有疑問或意見, 請發送電子郵件至: 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