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學校使用學習指南侵犯了版權。 DYNASTUDY v. HOUSTON ISD

法院認定學校使用學習指南侵犯了版權。 DYNASTUDY v. HOUSTON ISD

版權授予其所有者喺原創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嘅基礎上複製、發行、展示、表演、傳輸和制作派生複製品的專有權利。 如果除版權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試圖行使呢啲可以被視為侵犯版權的專有權之一。 權利人人可以對已經發生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要求賠償損失。 對於未註冊嘅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原告必須證明實際的損害賠償。 對於註冊版權作品, 可以獲得法定損害賠償。 然而, 如果原告證明被告故意侵權, 則每項侵權嘅法定損害賠償金可增至15万美元。

17 U.S. Code § 504(c) 版權賦予其所有者對他人應如何使用版權作品的控制權, 但其都受到一些限制。 版權嘅目的係透過保護作者的專有權來促進有用嘅藝術同科學嘅進步。 為咗促進目標, 在某些情況下, 版權侵權行為係可以原諒的。 合理使用系著作權法中限制著作權人權利嘅一項重要原則。 合理使用允許第三人喺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嘅情況下, 將受版權保護的素材有限度地用于彈、學、新聞報道、研究、學術與教學等目的。

合理使用係對版權侵權指控的主動辯護手段。 法院在考量合理使用抗辯時, 將考慮四個因素來肯定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這些因素包括: (一)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包括是否具有商業性質或用於非營利性教育目的; (二) 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性質, 例如該作品是否為小說、已出版或者未出版; (三) 同受著作權保護作品整體有關嘅作品數量, 例如整首詩嘅使用,

抑或長篇小說的某一章的使用; 4) 使用對受版權保護作品潛在市場嘅影響。 合理使用的借口都有其侷限性。 合理使用原則不能作為老師複製整本教材的借口, 就算老師係為咗教學目的而複製教材。 因為合理公平使用原則的解釋具有開放性並且需依據具體的案情而考量。

研究過去的案例對解釋合理使用狠擁幫助。 DYNASTUDY v. HOUSTON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4:16-cv-01442 (S.D.TX 2016)。 本案的原告出版了中學同高中階段課程的學習指南。 這些研究指南將年嘅信息提煉成張雙面嘅大紙。 本案的被告係德克薩斯州的一個學區。 該學區的教師反覆複製學習指南, 並將其分發給學生, 有時仲會將其剪切, 以刪除原告嘅版權聲明。 原告得知被告抄襲並提起版權侵權訴訟。

被告辯稱, 公平使用原則為他們的行為辯解, 因為複製係為咗教育目的。 被告的抗辯冇說服該案的陪審團。 陪審團作出了益原告的裁決, 並判給原告920万美元的賠償金。

雖然被告可以對判決提出上訴, 但好難睇出被告將如何說服法庭就陪審團的裁決擱置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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