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雕塑照片出售是否合理使用? NOLAND訴JANSSEN案
派雕塑照片出售是否合理使用? NOLAND訴JANSSEN案
版權係授予原創作品創作者嘅一套專屬權利。 版權法保護書籍、音樂、電影和照片等原創表達作品。 著作權人享有複製、發行、展示、表演、傳輸和製作原件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有人未經許可行使呢啲專屬權利之一,則可能構成侵犯版權。 著作權人可以透過提起訴訟停止侵權並獲得金錢賠償嚟應對版權侵權。
美國版權法賦予嘅權利有一定嘅局限性。 喺美國,版權法嘅侷限性之一被稱為合理使用。 著作權侵權訴訟中嘅被告可以聲稱其使用受版權保護嘅作品受合理使用保護,唔承擔侵犯版權責任。 当法院對侵犯版權嘅主張提出合理使用辯護時,法院分析了四個因素。 這四個因素是:(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2)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3)所佔部分的數量和實質,以及(4)使用對潛在市場的影響。
準確理解法院將如何適用合理使用原則可能比較棘手,因此研究法院裁決係有幫助嘅。
诺兰訴揚森案,17-CV-5452 ( S.D.NY 2020 )係一個雕塑照片出售的例子,
本案例圍繞原告創作嘅木製雕塑為中心,該雕塑類似于一個名為徜徉日誌小屋立面徜徉的小木屋外牆。 該雕塑於1990年被被告購買。 經原告許可,該雕塑喺德國嘅戶外展出。 戶外展示導致雕塑惡化。 被告於2010年喺德國翻新了該作品,用原告最初購買嘅供應商嘅原木替換咗原始爛嘅原木。 被告隨後試圖出售雕塑。 被告透過向潛在買家提供與原雕塑同翻新雕塑有關嘅相同計劃嚟推銷該雕塑。 原告聲稱被告派雕塑嘅相同平面圖構成侵犯版權,翻新同轉售侵犯了原告根據《視覺藝術家權利法》享有嘅道德權利。被告聲稱其行為受到合理使用保護,並採取行動駁回原告的案件。
關於使用嘅目的同性質,法院認為,根據第一次銷售原則,傳播受版權保護嘅作品嘅相,向購買者提供信息,具有變革性,因為轉售作品嘅變革性目的與原雕塑嘅目的完全不同。
作品嘅性質,被發現係創造性嘅,但只係稍微權衡公平使用,因為使用係變革性嘅。 與受版權保護嘅作品作為一個整體所使用嘅部分嘅數量同實質金額,與合理使用有關,因為據稱圖像描繪咗成個作品: 然而,法院認為,因素尋求合法銷售方面意義有限緊,因為潛在買家可能會期望睇到成個工作。 原告承認,呢啲相嘅發行對原作市場產生了積極影響。 法院指出,第一次銷售原則與其對市場對原作品嘅影響嘅合理使用分析無關。
平衡了四個合理使用因素,法院得出結論認為,合理使用確實適用,並作出益咗被告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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