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員可以喺唔承擔版權侵權責任嘅情況下,演員捲軸中使用場景緊呀? BAIN v. INDEPENDENT

演員可以喺唔承擔版權侵權責任嘅情況下,演員捲軸中使用場景緊呀? BAIN v. INDEPENDENT

新表達作品嘅創作者喺有形介質中固定時,將被授予該作品嘅版權。 意味住,当攝影師拍攝照片時,攝影師將自動獲得該相嘅版權。 著作權人有權根據原作品複製、發行、展示、執行、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呢啲排他性權利,則可視為侵犯版權。 版權所有者可以透過向聯邦地區法院提出申訴嚟打擊侵犯版權嘅行為。

著作權法賦予嘅權利確實有些限制。 版權法嘅目的係透過保護作者同發明人由作者作品中獲益嘅專屬權利,促進實用藝術同科學進步。 有時,公眾對受版權保護嘅作品嘅興趣會權衡版權所有者嘅利益。 喺呢啲情況下,侵犯版權訴訟嘅被告將被免除責任。

合理使用係為有限同为變革性为目的複製受版權保護嘅材料,例如評論、批評或模仿受版權保護嘅作品。 此類使用無需版權所有者的許可即可進行。 合理使用係侵犯版權嘅辯護。 版權被告如果向法院證明佢哋使用受版權保護嘅作品係合理使用,把唔承擔侵權責任。

当法院提出合理使用辯護時,法院將採用若干因素的檢驗,以確定被告的使用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法官在合理使用辯護中考慮嘅四個因素係:( 1 )你使用嘅目的同性質( 2 )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性質( 3 )所佔部分嘅數量同實質性,以及( 4 )使用對潛在市場的影響。 呢種調查往往具有具體嘅事實,因此,研究法院先前嘅裁決,以了解法院如何把合理使用因素應用於今後的案件係有益嘅。

貝恩夫。 電影獨立,INC. 18-CV-4126 ( C.D.CA 2020 )話明一個案例,即使用電影中嘅剪輯被發現符合合理使用條件。

原告擁有電影《無處》嘅版權。 被告杰西卡·海德喺影片中齣縯。 影片放映之後,但在商業發行之前,海德聘請被告洛杉磯媒體編輯電影嘅場景,以創建一個表演捲軸,她可以使用展示她的技能,以演員導演。 海德與洛杉磯媒體分享咗電影嘅水印版本。 LA Media咳咗水印,為Haid製作咗兩個版本嘅演藝捲軸,每個版本不到4分鐘長。 原告以侵犯版權罪起訴海德、洛杉磯媒體和電影獨立公司。 喺一項即決判決嘅動議中,海德辯稱,佢喺演藝捲軸中使用電影摘錄符合合理使用條件。

在裁定即決判決動議時,審判法院又審查咗四個合理使用因素。 法院嘅結論係,使用嘅目的同性質益咗合理使用,因為海德嘅捲軸係變革性嘅。 捲軸嘅目的係透過展示海德嘅表演能力嚟推進海德嘅職業生涯,而電影嘅目的係講述一個故仔。 受版權保護嘅作品嘅性質唔反對合理使用,因為佢係一部虛構嘅作品,有權受到廣泛嘅版權保護,並且冇公佈畀公眾。 與整個工作相關的工作所用的數量和數量,贊成合理使用,因為海德只花了超過她所必需的。
打算使用傳達她的表演範圍。 最後法院認定,第四个因素益咗合理使用。 法院認為,由於捲軸同電影服務於不同的市場功能,捲軸嘅發行唔會干擾電影嘅盈利能力或市場。

根據呢啲裁定,法院批准咗被告嘅即決判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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