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堡製造商訴稱製鞋企業正在引起消費者的困惑 in-n-out v. puma

漢堡製造商訴稱製鞋企業正在引起消費者的困惑 in-n-out v. puma
嘜係向消費者表明產品生產者身份嘅嘢。 傳統上商標被認為是一個單詞、短語或符號, 但任何旨在肯定產品來源嘅嘢都有資格獲得商標保護。 美國商標灋係聯邦法、州法和普通法原則嘅混合體。 做產品生產者開始使用商標為商品進行商標註冊時, 生產者就被授予了商標嘅一定權利。 嘜使用者可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商標, 以加強與商標有關嘅權利, 但註冊並不昰開始使用該商標為商品進行商標註冊並獲得商標權利的先決條件。 第一个使用商標嘅人稱為商標產品嘅在先使用者, 以後使用同一商標的人稱為喺之後使用者。 如果係之後使用者對產品進行商標標識, 令消費者混淆初級商標使用者嘅產品同在先商標使用者嘅產品, 則可視為商標侵權。
商標所有人認為自己的商標受到侵犯的, 可以通過提起訴訟請求強制令, 並對已經發生的商標侵權行為獲得金錢賠償, 以制止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嘅關鍵係消費者將商標與產品生產者聯繫起來。 嘜得喺消費者所持有嘅聯想中才具有強大的影響力。 不同行業的兩家公司可以在不侵犯對方嘜頭嘅情況下, 可以對不同類型的產品使用相似的商標。 如果產品的差異夠大, 消費者不會將一個公司的產品與另一個公司的產品混淆, 商標灋將允許兩個不同的商標使用者共存。
然而, 即使兩個商標使用者在不同的行業, 商標嘅在先使用者仍然擁有商標的優先權, 一個在後商標使用者必須小心地將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最小化。 in-n-out burgers, v. puma north america, inc., 8:19-cv-00413 (c.d.ca 2019) 案涉及不同行業的產品上使用緊商。 本案的原告係 in-n-out 快餐店, 總部位於加州, 在美國經營住340多家分店。 原告成立於 1948年, 自1954年以來一直以紅白相間嘅圖案同黃色箭頭為特徵。 原告的包裝上經常裝飾着紅色小棕櫚樹圖案。 原告在20世纪80年代將棕櫚樹圖案註冊為各種食品的商標, 但唔包括服裝。 紅、白、黃三色圖案幾十年嚟一直用于原告食品包裝上。 1992年, 原告開始銷售紅、白、黃三種顏色嘅衫, 有些服裝上還印有原告的小紅棕櫚樹圖案。 自2015年以來, 原告已售出数百万件衫。
原告衫僅在原告餐廳銷售, 原告商標未授權給任何第三方。 被告 puma 喺美國銷售鞋子、恤衫同其他衫。 2019年2月, puma 推出了两款新鞋產品, 分別係 cali-0 drive thru 以及 california drive。 在這篇文章的頂部可以找到被告鞋嘅相。 被告的鞋有紅白黃兩色, 鞋帶上有紅色小棕櫚樹。 被告在廣告中說, 對鞋係為咗向經典嘅加州漢堡店致敬。
被告的廣告經常將被告的產品放在漢堡包或者其他類型嘅快餐旁邊。 原告提起訴訟, 聲稱商標侵權和貿易服裝侵權。 原告聲稱, 被告故意試圖將自己及其產品與原告聯繫喺埋一齊。
作為實際消費者困惑的證據, 原告提交了几篇社交媒體帖子, 其中消費者稱對鞋為 puma in-n-out 鞋。 原告主張商標侵權。 儘管原告嘅商標註冊用於食品工業, 但原告銷售的服裝上卻帶有該商標, 而被告的廣告似乎與加州的快餐店有關聯。 被告好難反駁原告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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