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數字千年版權法》中刪除通知規則會導致甚麼後果? YOUTUBE v. BRADY
濫用《數字千年版權法》中刪除通知規則會導致甚麼後果? YOUTUBE v. BRADY
版權係授予新作品的創作者嘅一套排他性權利。 版權授予自己喺原作品嘅基礎上複製、發行、表演、展示、傳播和制作派生作品的專有權。
如果除版權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試圖行使呢啲可以被視為侵犯版權的專有權之一。 美國嘅版權法早喺電腦同互聯網成為日常生活用品之前就已經存在了。 1976年嘅《版權法》已編入《美國法典》第17作, 佢唔帶處理聯網個人電腦所引起嘅新嘅法律問題。
1998年, 美國國會通過了《數字千年版權法》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 即《美國法典》第17作第512節, 旨在更新美國嘅版權法, 使之更符合互聯網嘅現實。 《數字千年版權法》創建的一項新法律工具, 刪除通知。 當版權所有者發現佢哋嘅版權材料互聯網上傳播緊嗰陣, 版權所有者可以向承載版權材料嘅在綫服務提供商提交刪除通知。 刪除通知程序為版權所有者提供了一種更快嘅方法嚟打擊版權侵權。 當在線服務提供商及時刪除侵權內容時, 在線服務提供商被授予免除用戶侵權責任嘅權利。 如果用戶認為刪除通知係錯誤提交嘅, 可以回應刪除通知, 等在線服務提供商恢復他們的內容。
然後, 版權所有者可以以侵犯版權為由對用戶提起訴訟。 在不同的在線服務提供商之間, 撤下通知流程的確切機制可能有所不同。 dmca 冇規定在線服務提供商必須使用的確切的刪除通知流程。 為咗有資格免除侵犯版權嘅責任, 在線服務一定有統一嘅方法嚟接收刪除通知、回應刪除通知並防止同一用戶再次侵權。
大多數在線服務提供商都採用了 “三振出局” 策略, 也就是說, 如果用戶收到三次刪除通知, 用戶的帳戶就會被終止。 當《數字千年版權法》編纂時, 就預見到可能濫用 “刪除通知” 制度。
《數碼21世纪會計準則》規定, 曾因虛假拆下通知書而受到損害的人士, 可向發出虛假拆下通知書的人士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YOUTUBE, L.L.C. v. CHRISTOPHER BRADY, 8:19-cv-00353 (D.NE 2019)。 該案件涉及一家在線服務提供商起訴發送虛假刪除通知嘅人。 這起案件的原告係 youtube, 以及提供用戶上傳視頻的在線服務提供商。 原告每月有数十亿用戶瀏覽上載到原告服務器的內容或上載佢哋自己的內容。 原告每周收到数千份刪除通知。
原告每年花費数百万美金處理刪除通知, 並迅速由平台上刪除涉嫌侵權的材料。 本案的被告係人, 佢向原告發送了数十份刪除通知, 謊稱用戶在原告服務上發佈的內容侵犯佢版權。 原告在訴狀中指控被告利用虛假的刪除通知向原告用戶勒索錢財。 被告涉嫌以特定的受歡迎用戶為目標, 向原告發出兩份刪除通知, 聲稱該用戶上載侵權內容, 然後向該用戶發出訊息, 要求其付款。
如果用戶拒絕支付的, 其將發出三次刪除通知, 將導致用戶與原告的帳戶終止。
原告要求法院對佢哋喺處理呢啲欺詐性刪除通知、律師費同禁止被告今後提交欺詐性刪除通知嘅禁令上所花費嘅時間同精力給予補償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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