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市場嬰兒車案件繼續審理。 MONAHAN PRODUCTS v. SAM’S
灰色市場嬰兒車案件繼續審理。 MONAHAN PRODUCTS v. SAM’S
嘜係製造商用嚟區分其銷售的產品和其他公司銷售的產品的符號。 商標灋嘅目的係防止消費者混淆。 商標所有人有權排除其他公司使用其商標, 以防止消費者被呃購買劣質產品。 嘜所有者擁有銷售其產品的專有權利。 如果嘜所有者以外嘅人喺商業中使用該商標, 即所謂的商標侵權。 嘜所有者必須努力行使其商標權, 否則可能會失去商標權。 做嘜所有人得知其商標受到侵犯時, 嘜所有者可以申請禁止商標侵權, 並作出與商標侵權相關嘅損害賠償判決。
但是, 嘜頭所有者對我哋註冊商標嘅專屬權利是有限度的。 美國商標灋授予的權利的一個限制係 “用盡” 理論, 也稱為第一銷售原則。 商標灋的第一銷售原則允許由商標所有者處購買產品嘅人轉售呢啲產品。 轉售正版商標產品, 即使未經批准, 都唔構成商標侵權。
當今的全球市場比製造商帶來了許多挑戰。 其中一個挑戰是, 產品在不同市場的價格存在巨大差異。 為了擴大銷售額, 製造商可以喺唔同嘅市場以不同的價格銷售同一產品。 假設產品不能由更平嘅市場轉移到更昂貴的市場, 這種策略可以奏效。 製造商會經常與分銷商簽訂合同, 認為在世界某地區銷售的產品不能運徃世界另一地區。 然而, 當有銀搵時, 總會有人試圖利用價錢差異。
灰色市場是指合法銷售但唔受商標所有者許可嘅產品。 呢啲產品可能會損害與分銷商的關係, 並損害產品聲譽。 常見嘅灰色市場商品包括相機、汽車、手錶甚至藥品。 咁問題就變成了商標灋能否被用來防止灰色市場產品的銷售?
monahan 產品有限責任公司 d/b/a uppababy, v. sam ‘ s east, inc. 和 sam ‘ s west, inc., 18-11561 (d.ma 2020) 係一個處理灰色市場產品嘅案件。
原告在 uppababy trad 標誌下生產和銷售嬰兒推車。 被告經營山姆俱樂部, 一間喺美國僅會員零售倉庫連鎖店。 被告唔係經授權的 uppababy 零售商。 被告透過授權批發商收購並出售了 uppababy 嬰兒車, 該嬰兒車打算喺美國境外銷售。 嬰兒車唔係, 明顯不如或不同版本的產品; 事實上, 他們的身體是相同的。
原告起訴被告嘅理論係, 商標侵權的發生係因為嬰兒車的製造之後存在三種差異, 可能導致消費者混亂, 損害其品牌。 首先, 原告辯稱, 佢喺國內分銷鏈中保持嚴格的質量控制, 而被告則唔。 第二, 原告辯稱, 只有其授權零售商提供適當的客戶支持, 被告唔係噉嘅零售商。 第三, 如果產品由未經授權嘅零售商 (如被告) 銷售, 則 uppababy 提供嘅保脩保護唔適用。 雙方都傾向於作出益咗佢哋嘅即決判決。
地區法院拒絕對雙方作出即決判決。 關於商標侵權, 法院指出, 如果產品 (A) 未獲准在美國銷售, 並且 (B) 與授權版本存在重大差異, 則喺美國轉售商標產品可能違反《兰汉姆法》。 如果所售嬰兒車與 uppababy 的授權版本之間存在重大差異, 被告可能應對商標侵權負責。 原告指出的三種分歧是否構成重大差異的問題, 是一個事實問題, 一定要畀陪審團。 因此, 即決判決係唔適當嘅。 此案將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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