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侵權是否被認為係喺美國偷竊? 考克斯五世
版權侵權是否被認為係喺美國偷竊? 考克斯五世
版權法在美國授予創作者一項新作品組專有權。 版權法保護書籍、音樂、照片和影片等表現作品。 當一個新的表達作品嘅創造者在一個有形的媒介中修復佢哋嘅作品時, 造物主就被授予了作品的版權。 版權授予版權所有人根據版權作品複製、分發、執行、展示、傳播和準備衍生作品嘅專有權利。 如果著作權人以外的任何人不經許可行使這些權利, 則可視為侵犯版權。 著作權人可以通過提起訴訟請求強制令來阻止著作權侵權, 並可對發生的侵權行為造成損害。
版權就似係一塊財產, 因為作品嘅創造者可以將版權分配給另一人, 但與某種財產不同, 當版權所有者出售版權作品的複製品時, 著作權就唔會頂。 轉載作品嘅擁有人獲准轉售其所購買的產品, 但轉載作品嘅擁有人不得複製該複製品。
在沒有版權的情況下, 受版權保護的物品嘅獨特特性係學術和哲學辯論的主題。 爭論的焦點之一係侵犯版權係咪係偷竊。 有些人辯稱, 版權侵犯唔係偷竊, 因為版權所有者沒有被剝奪任何嘢。 支持侵犯版權的觀點嘅人引用了一個事實, 即版權所有者被剝奪咗佢哋本來可以實現嘅收入或版稅, 如果唔系因為侵犯版權。 學術界人士唔係好可能對侵犯版權係咪偷竊的問題得出最終結論。
然而, 在法庭審判中, 一個詞的定義沒有歧義的餘地。 法官未允許律師無休止地辯論版權侵權是否係偷竊的好處的奢侈。 原因係陪審團必須清楚地說明如何解釋法律並作出裁決。 在審訊過程中, 允許侵犯版權被稱為偷竊, 可能會影響陪審團所達成的判決。
問題就得喇, 原告是否可以將侵犯版權視為審判中嘅偷竊行為?
回答這個問題的一個案例係 “bmg 權利管理”. 考克斯企業。 公司, 1:14-cv-1611 (海關 va 2018)。 bmg 係一個音樂出版商, 收集版權所有者的版稅。 考克斯是一個互聯網服務提供商, 為其客戶提供互聯網訪問。 bmg 告到考克斯, 因為他未能切斷在互聯網上使用考克斯互聯網服務重覆分享版權材料嘅客戶。 考克斯要求法官禁止在審訊時使用偷竊和盜竊等術語, 因為可能會損害陪審團。 此案的法官否認咗呢項動議。 法官認為, 允許 bmg 將侵犯版權視為偷竊或盜竊, 會造成不適當的損害。
但相比之下, 迪斯尼企業訴 hotfile 公司, 11-20427 (s.d. 佛羅里達州 2013)。 在這種情況下, 版權所有者起訴一個網上文件共享公司為供款版權侵權。 原告聲稱被告係海盜, 幫助其客戶盜竊。 被告反對使用這些詞語。 法官禁止原告使用海盜和小偷等用語嚟描述被告。 法官推斷, 沒有證據表明被告係海盜或小偷, 也沒有證據表明被告偷竊或從事盜版或盜竊行為。 法官認為, 即使被告被發現直接侵犯了原告的版權, 呢種唱條款都唔會對原告的案件增加任何影響, 但會令陪審團不適當地煽動。
兩宗法庭案件表明, 對侵犯版權是否可稱為在審訊中偷竊, 並冇明確嘅答案。 係一個必須在審判前提出的問題, 法官會作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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